耀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銅川市耀州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銅耀字[2015]49號),銅川市耀州區發展和改革局是綜合擬訂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區政府工作部門。銅川市耀州區發展和改革局加掛銅川市耀州區物價局、銅川市耀州區糧食局牌子。

主要職責

根據《銅川市耀州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銅耀字[2015]49號),銅川市耀州區發展和改革局是綜合擬訂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區政府工作部門。銅川市耀州區發展和改革局加掛銅川市耀州區物價局、銅川市耀州區糧食局牌子。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和土地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產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和省市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建設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完善備案程式,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

(六)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七)研究能源開發與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的責任,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我區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

(十)承擔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一)推進可持續性發展戰略,促進資源城市轉型。

(十二)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和協調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收儲、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制定全區糧食應急預案,並負責提出啟動建議;指導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擬定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

(十四)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對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糧食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區糧食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十五)宣傳貫徹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擬定我區價格、收費管理規定;負責全區市場巨觀調控,做好穩定價格總水平工作;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和服務系統,組織實施中省市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測分析,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政策建議;及時發布市場各類價格信息;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成本監審工作。

(十六)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執行並監管《國家定價目錄》和《省級定價目錄》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貫徹執行年度收費集中報告制度,認真做好全區各收費單位年度收費報告工作;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對全區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進行引導和監管;負責全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和培訓全區物價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物價員、收費員。

(十七)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12358價格舉報工作,受理價格(收費)申訴複議案件。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價格鑑定、價格認證工作。

(十八)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職責。研究擬定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九)承擔西部大開發、循環經濟發展、服務業發展、重大項目管理、全區鐵路建設、開發性金融合作、以工代賑、革命老區建設、資源型城市轉型、服務業發展等工作。

(二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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