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翟振功,1991年畢業於牡丹江師範學院政治系法律專業。曾就職於穆稜市人民法院,任審判員。1988年撰寫的論文《張某經營個體建築工程隊,不構成貪污罪的主體條件》,發表在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當代中國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一書中。自1991年以來,與他人合作編纂的《全國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指南》(1992年)、《中國訴訟制度法律全書》(擔任編委、第1卷副主編)、《中國契約制度實用辭典》(擔任第1卷副主編),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並在新華書店公開發行31997年撰寫的論文《新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被東北三省律師刑事辯護暨理論研討會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