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農村“兩網”建設工作是實施藥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機組成部分。我縣被確定為國家農村“兩網”建設示範縣,對於探索農村地區藥品供應監督有效途徑,解決好農民民眾吃藥難、吃藥貴、用藥安全問題,保障農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建和諧習水,促進經濟全面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開展農村“兩網”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質量保證、渠道規範、服務便捷、監督有效的農村藥品供應監督網路為目標,促進藥品放心工程的實施,推進農村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農村“兩網”建設工作列入縣、鄉鎮區政府(管委)工作綜合目標考核內容。縣、鄉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做到農村“兩網”建設工作有計畫、有措施、有部署、有檢查、有考評。
(二)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村藥品監督網路,完善農村藥品供應配送網路,確保實現全縣範圍內藥品供應監督網路覆蓋率達100%。全縣無藥品供應空白和監督盲區。
(三)全縣藥品經營單位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進行管理,建立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檔案。全縣縣、鄉醫療機構建立規範藥房及配套管理制度;中心村衛生室藥品管理達到規範化要求;其他村衛生室、診所、村醫、藥櫃經營戶藥品質量保證措施落實,經營使用符合規定要求。
(四)全縣無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發生。
三、工作措施及方法
(一)建立農村“兩網”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工作制度,加強農村“兩網”建設與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有機結合。
(三)建立縣、鄉醫療機構藥品質量保證措施考核制度。
(四)建立藥品供應(配送)質量保證措施監督警示和通報制度。
(五)設立全縣和鄉鎮藥品放心工程舉報投訴電話。
四、工作階段及內容
農村“兩網”建設工作時間從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部署制定方案階段(時間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主要內容為制定農村“兩網”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農村“兩網”建設宣傳方案;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農村“兩網”建設宣傳工作;建立和完善縣、鄉鎮(區)人民政府農村“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二)建立隊伍培訓人員階段(時間6月至8月)。主要內容為建立農村藥品協管員和藥情信息員隊伍,各鄉鎮(區)設專(兼)職藥品協管員1至2名,各行政村設1名藥情信息員,對藥品協管員和藥情信息員開展培訓工作,縣、鄉、村三級監督網路開始同步運轉。
(三)完善供應網路建立信用檔案階段(時間6月至12月)。主要內容為建立完善藥品供應(配送)企業檔案;建立完善縣、鄉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藥品安全信用管理檔案、縣外藥品供應(配送)單位建立藥品供應(配送)質量保證檔案;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藥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評定情況可在大眾媒體上公布。
(四)建立制度考核檢查階段(時間11月至12月)。主要內容為止開展農村“兩網”建設長效機制建設,縣、鄉兩級各項制度建立健全;組織農村“兩網”建設工作考核檢查。
五、組織領導
(一)縣人民政府完善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解決農村“兩網”建設有關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兩網”建設指導、協調、調研、檢查、信息資料報送新聞發布和其他日常工作。
(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建立農村“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領導任組長,有專兼職和辦 公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和相應工作措施,工作經費有保障,並建立農村“兩網”建設工作檔案。
(三)部門協調配合,推進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順利開展。食藥監管、衛生、工商、物價、公安、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職能,共同維護“兩網”建設大局,創新機制和管理,確保該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六、監督網路建設
(一)藥品協管員。原則上在鄉鎮衛生院防保組人員中選聘。聘任辦法是:鄉鎮推薦,由縣人民政府聘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局負責培訓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為:受權對轄區內涉藥單位遵守藥品、醫療器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舉報違法違規經營使用藥品行為;建立鄉鎮農村“兩網”建設檔案;掌握轄區內藥品質量保證情況,按時上報轄區內藥品安全信息資料。
(二)藥情信息員。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在轄區內行政村主任或副主任中聘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負責培訓和業務管理。其工作受藥品協管員業務指導。主要職責為:開展科學用藥、安全用藥宣傳,增強村民藥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巡查轄區內游醫散藥,舉報違法違規經營使用藥品行為,掌握並上報村衛生室、村醫、藥櫃藥品質量保證情況。
(三)社會監督員。在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請藥品放心工程社會監督員。隨時關注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對轄區內藥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監督。
七、藥品供應網路建設
(一)通過了GSP認證,省、市、縣公開招標中標的藥品經營企業方可在縣境內開展藥品供貨配送。藥品供貨單位必須按照GSP認證要求開展經營,並在縣食藥監管局建立藥品安全信用檔案,簽訂藥品供應配送質量保證協定。
(二)規範藥品推銷行為。凡供應(配送)藥品必須做到出庫票據、結算票據相統一,必要時應提供供藥單位相關採購、驗收、養護、運輸票據。
(三)供應(配送)藥品發生一次嚴重質量問題,對責任單位進行全縣通報,並依據有關規定對藥品供應(配送)單位予以處罰;一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嚴重質量問題的,由食藥監管局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並監督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內停止縣內藥品供應(配送)經營活動,同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藥品供應(配送)單位予以從重處罰,並將該單位列入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相應類別嚴格監督管理。
八、本方案自印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