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4〕11號),設立習水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習水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4〕11號),設立習水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城鎮主體功能區劃工作。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解決轄區內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擬訂跨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三)組織推進全縣污染總量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全縣範圍內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本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全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申報、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推廣強制性清潔生產。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質量狀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輻射環境安全工作。負責對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統一監管;擬訂和組織實施放射源申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放射源等核套用技術、伴生放射性礦物質資源開發利用和電磁輻射設施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對放射性物質固體廢物產生、收運和處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常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監測、環保驗收監測、環保糾紛監測、環保仲裁監測等;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本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指導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認證申報工作;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外事管理,參與組織國內外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指導“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企業”、“生態文明鄉鎮”等創建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市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公產、後勤保障和黨的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目標考核、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等工作;制定、組織並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負責並組織實施全縣各項環保宣傳活動及環保法規宣傳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環境保護新聞報導、新聞發布及評論工作;組織編報、發布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及環境狀況公報;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環境監測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各種污染防治、飲用水源保護和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等;參與制訂本縣城鎮主體功能區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提出本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市補助的環境保護系統項目審核工作;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縣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和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審查辦理和管理環境行政執法證件;指導全縣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管理和監測能力建設;負責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縣環境監測網的有關工作。

(三)污染總量控制股(輻射安全監督股)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以及環境數據分析開發和成果利用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協調、指導、監督管理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推廣強制性清潔生產;監督實施全縣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負責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污染源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初審工作;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擬定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指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負責對放射源安全使用和電磁輻射設施的統一監管;擬訂和組織實施放射源申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放射源等套用技術、伴生放射性礦物質資源開發利用和電磁輻射設施等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對放射性物質固體廢物產生、收運和處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省環境保護廳授權下開展輻射源環境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管理以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預審工作。

(四)開發建設環境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負責組織(上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對在縣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承辦縣環境保護局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查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工作;負責縣環保局政務服務視窗的行政許可事項和便民服務項目辦理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股

監督實施全縣自然生態環保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全縣及重要區域、流域生態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農村環境保護規劃、土壤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創建建議;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多樣性、生物安全、生物物種資源及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故;組織開展全縣生態保護狀況評估;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縣(鄉鎮、村)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源污染防治、有機食品發展工作;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綠色學校、環境友好型企業等創建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縣環境保護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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