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國資委

義烏國資委,即義烏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義烏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經市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機構概況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義烏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辦函〔2011〕45號),設立義烏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義烏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經市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劃入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增加指導所監管企業完成黨建、廉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維穩、計畫生育、創建、信訪等各項工作的職責。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向有利於提高綜合競爭力、完善投資環境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產業集中;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機構職能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市委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財務總監和外部董事,負責監事和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財務開支審計監督工作,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配合審計部門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根據所監管企業實際情況,科學合理控制企業用工成本,分年度核定企業用工規模,規範企業錄用和辭退職工程式。

(十一)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與行業部門的工作關係並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完成黨建、廉政、社會治安、維穩、計畫生育、創建、信訪等各項工作。

(十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本行業發展規劃中編制安全生產方面內容,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組織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定期分析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套用先進、成熟、安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對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行業安全生產考核,表彰先進,總結交流經驗。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市國資委內設4個科室:辦公室、企業改革與產權管理科、統計評價與業績考核科、人事科。

(一)辦公室。負責處理委機關日常黨務、政務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宣傳、檔案、等工作;承擔黨委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委機關人員工資、福利、國有資產、財務、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考勤、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安全生產、維穩、綜合治理、普法、計畫生育、創建、信訪、軍民共建、結對幫扶等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各項工作;綜合辦理有關信訪工作;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協調工作。

(二)企業改革與產權管理科。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審核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承辦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批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解散、清算、關停和員工分流安置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意見,建立落實產權代表報告制度,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制度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審批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檢查、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三)統計評價與業績考核科。督促所監管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有關工作;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集團內部績效評價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營者風險抵押金的監繳、管理和清算、兌現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做好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年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四)人事科。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探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負責獨立董事、專職監事和財務總監的人選配備、考察等相關工作;負責市委授權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年度、任期考核工作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規範的勞動用工制度,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年度用工計畫及人員的招錄、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工作。

市監察局駐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室(掛審計科牌子)。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協調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受理對駐在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駐在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負責監事和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監事會建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損害、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進行查處;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財務開支審計監督工作;配合審計部門進行各項審計工作;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義烏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和專職監事服務中心。協助開展財務總監和專職監事日常管理、考核、獎勵工作,負責財務總監和專職監事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監督企業切實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規制度,對重大財務支出事前提出獨立的審核意見;積極支持協助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審核企業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對企業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用款申請、追加預算和申請各項資金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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