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是2014年1月國家批覆同意的7個保稅物流中心之一,經過將近半年時間的緊張建設,於2014年10月10日順利通過了國家四部委的驗收。在國家四部委驗收後的一個月內就實現了封關運作,是同期批覆的7家中最快實現封關運作的,這也充分展示了“義烏速度”。

基本介紹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是我省繼杭州、寧波後的第三個保稅物流中心,是義烏市實施國際貿易綜合改革三年來又一重大成果,更為義烏市“國際商都”建設增添一個新的平台,義烏也成為浙江省首個縣級市獲批保稅物流中心;批准建設面積0.13平方公里,目前建成綜合業務用房、卡口智慧型化物流信息系統、恆溫恆濕倉庫等,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其中倉庫面積4.7萬平方米,二期規劃建設5.3萬平方米倉庫。

境外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海關將給予保稅,出口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將視同出口提前退稅。外貿企業可在保稅物流中心開展保稅存儲、流通性簡單加工,以及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轉口貿易等相關業務,目前已有30多家企業簽約要求入駐。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保稅物流中心的種種功能可有效滿足義烏及周邊區域進口貿易經營企業、外向型製造業、一般貿易出口企業對保稅物流服務的需求,提高企業資金周轉率,有效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同時會加快義烏“大通關”建設,將義烏打造成亞太地區物流高地和新絲綢之路戰略支點發揮積極作用。

功能作用

9大功能

國際物流配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檢驗檢測;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處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稅。

主要作用

一、解決一般貿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稅問題;

二、解決一般貿易進口商品保稅問題;

三、解決加工貿易中的深加工和結轉貨物問題。

四是有利於降低物流成本和增加物流服務價值。

對於地方經濟的好處

一、有利於建立一個穩定而長效地吸引國內外物流企業進入園區發展的機制;

二、就近解決當地從事出口加工的生產製造企業和進出口的貿易型企業的出口退稅、保稅等問題,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於吸引外資和促進企業投資;

三、豐富了當地的物流業態和形式,促進本地物流業的國際化和現代化。

優勢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作為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封關運作後,企業可在中心內開展保稅倉儲、出口退稅、簡單加工、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轉口貿易、國際中轉等業務。在產品進口時,進口貿易企業可在產品或原料價格優惠時採購進口,存入保稅物流中心,然後根據銷售或生產需要分批報關納稅,以緩解資金壓力;在產品出口時,可根據市場情況先將產品存放在保稅物流中心,獲得出口退稅,提前回收部分資金,再根據國際市場變化情況分批出口,有效降低市場風險。

義烏海關關長林江表示,義烏保稅物流中心位於浙中交通樞紐,周邊地區的企業外向型經濟發達,製造業規模龐大(永康的五金製造業、東陽的木材加工業等),物流需求旺盛,發展保稅物流具有獨特區位和功能優勢。義烏保稅物流中心的封關運作,將對建設物流高地,最佳化投資環境,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產生極為重要的作用。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

義烏保稅物流中心的設立是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義烏實現“買全球貨,賣全球貨”戰略目標的重要平台。該中心的封關運作,是義烏推進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的一個新里程碑,為義烏打造新絲綢之路新起點的遠大目標提供了一個有力支點,保稅物流中心的設立,將吸引更多加工貿易企業來義烏髮展,進一步增強義烏服務加工貿易製造業的國際物流功能,帶動整個加工貿易的集聚和升級。

分類

保稅物流中心(A型)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務範圍分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稅物流中心的定義。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貨物: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三、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四)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五)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四、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於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台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台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六)設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五、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不低於50註冊資本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六、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一)申請書;

(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檔案;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七、設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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