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7日美洲國家組織大會通過。尚未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有8個國家批准。
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在歷年提交給美洲國家組織大會的年度報告中,都強調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重要性和建立制度化的機構以有效保護這些權利的重要性。1980~1985年,該委員會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全面研究。1985年,美洲國家組織大會要求該委員會(778/85決議案)向大會提交一份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美洲人權公約補充議定書草案。大會還指示美洲國家組織常務理事會向其報告所有對補充議定書內容感興趣的成員國、組織和機構對於需得到保護的權利和為妥善保護這些權利所應設立的制度化機構的各種看法。為此,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與美洲國家組織常務理事會的司法和政治事務委員會專門成立了工作組協調補充議定書的草擬工作。1988年11月美洲國家組
織大會一致通過了該補充議定書。
議定書由序言、22條規定和建議組成。主要條款為:締約國承允,保證毫無歧視地履行所陳述之權利,男女平等享受所載之權利(第2條);禁止以本議定書沒有或在較低程度上承認某種權利為藉口,限制或減少國內立法(第4條);人人有工作權、工會權(第6、8條);人人應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健康權、有益於健康的環境權(第10、11及12條);人人有食物權,受教育權和參加文化藝術生活、享有科學進步及其套用所產生的利益等文化利益權(第12、14及16條);人人有組成家庭權和得到社會、國家保護的權利(第17條)。此外,議定書還規定有兒童權利、老年人保障、殘疾人保護等具體條款(第18、19和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