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家庭法

指美國有關婚姻與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制例法,主要由各州法規定。

美國家庭法,指美國有關婚姻與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制例法,主要由各州法規定,但某些統一法典、法規對各州當代有關方面的規定趨於接近產生了一定影響。在婚姻形式上,在殖民地時期曾流行“普通法婚姻”,19世紀末,多數州開始規定結婚者須領取結婚證書,並應舉行宗教或其他儀式,到20世紀80年代初,有37個州廢除了“普通法婚姻”,但其餘州仍承認這種婚姻的效力。在當代,婚外同居十分流行,並已經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在婚姻效力方面,根據1971年《美國統一結婚和離婚法》的規定,實行單一無效婚制,無效婚姻包括:非基於當事人雙方自願同意;無性行為能力;未達法定年齡且未經父母或其監護人同意或法庭許可;法律禁止的近親婚姻以及重婚。當代的趨勢是無效婚姻的限制範圍正在縮小。在夫妻財產關係上;殖民地時期曾適用英國普通法原則,即已婚婦女不能擁有財產和訂立契約,結婚時和婚後財產均為丈夫所有。後來雖然逐漸放寬了對已婚婦女財產權的限制,但仍不徹底。直到20世紀60年代後,各州才進一步在立法和司法上加強了對已婚婦女財產權的保護,大多數州實行了夫妻財產分管制,已婚婦女有權取得、擁有和處分自己的財產,有權訂立契約。但在某些州,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婚後財產夫妻共有。關於離婚,歷史上,各州對離婚的法律規定不盡一致,但從總體上講,對離婚的限制越來越少,1971年的《美國統一結婚和離婚法》規定,離婚理由只有一個,即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目前,大多數州採用了這部模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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