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附加旅行證件遺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四條

第一條 附加契約的訂立和構成

《美亞附加旅行證件遺失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附加於主契約而成立,主契約的條款(如適用)均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本附加契約英文全稱為Individual Travel Loss of Travel Documents Rider。

若本附加契約的承保項目在保險單上或批註項內未載明,本附加契約不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時間同主契約的生效時間,或以本附加契約的批註所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

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任何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因被搶劫或被盜竊導致被保險人損失護照、旅行票據或其它旅行證件,本公司在扣除免賠額(如有)後,賠償被保險人為完成該次旅行所必須重置的護照、旅行票據及其它旅行證件的費用,以及該被保險人為重置其護照、旅行票據及其它旅行證件所額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費用及酒店住宿費用,但最高以保險單所載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如保險單載有免賠額,本附加契約的每次理賠事件的免賠額以本附加契約項下的該免賠金額為準,本公司對小於免賠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主契約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如適用)均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牴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

任何下列損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險人的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損失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尚未向警方報告且無其書面證明;

(2) 任何為取得非完成該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證件或簽證而發生的費用;

(3) 旅行證件不明原因的失蹤;

(4) 被保險人交由旅行社導遊或領隊保管的旅行證件在其保管期間發生的損失;

(5) 走私,違法貿易或運輸。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必須於盜竊或搶劫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警察或其他有關當局,並取得書面證明檔案。

第六條 證明檔案/索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作為索賠證明,連同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的索賠申請表格於自旅程結束日起的三十天內遞交本公司:

(1) 警方的書面證明;

(2) 重置護照、旅行票據及其它旅行證件的費用發票或收據原件;

(3) 由此額外支出的旅行費用及酒店住宿費用發票或收據原件;

(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本附加契約保險金的請求權,自相關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

本附加契約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主契約效力終止;

(2)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

(3) 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

(4)本附加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註:在(2)項所提及的情況下,本附加契約效力於保險單滿期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

第八條 釋義

本附加契約所稱的旅行票據:是指在旅行期間由被保險人所擁有而未被使用的客運列車票據、客運輪船票據及民航班機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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