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省、州、縣對水利工作的決定。
二、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擬訂水利發展中長期計畫,組織編制主要河流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要水利規劃。
三、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擬訂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嚴格執行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指導供水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計畫,組織擬訂節約用水具體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調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進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破壞水利設施的犯罪活動。
十、擬訂水利行業和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負責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並呈報上級審批。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實施以工代賑“三小”水利建設和石漠化治理的水利項目。
十二、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河岸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城市河道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道、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牽頭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水利工程;負責組織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
十三、負責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小水電電氣化和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負責對所屬企業巨觀管理、監督、協調工作,對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
十四、開展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技術的推廣和運用,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把握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五、負責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起草設計、概算和施工圖測繪審核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的實施和監督。
十六、承擔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水域納污能力,水利設施管理、水資源環境保護、防汛抗旱動態監測,防汛抗旱物資調配,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預防監督、執法管理和綜合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責任。
十七、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羅甸縣龍坪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