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47年1月畢業,羅受派前往湖北金口十七軍官總隊任少校附員,兼日俘管理處管理員。同年8月轉業回湘,任湘東師管區官兵消費合作社少校採購員。其間曾與人合作開設陶公富煤棧、復隆煤莊,販運柴煤、白炭等。1949年春,調升師管區第一補充兵團中校副團長,與第二補充團合編舊官兵約三千人。爾後接受中共地下黨員的策反,決心棄暗投明,並由團長劉鳴球等介紹加入“湖南省進步軍人民主促進社”。不久按照地下黨湖南省工委的指示,負責城南區一帶的治安並保衛靈官渡水電公司、大椿橋鐵路和新軍路湖南公路局汽車修理總廠安全,保證了新中國成立前夕長沙市內照明和全省交通安然無恙,為湖南“迎解”工作的順利進行作出了積極貢獻。8月,在長沙隨程潛參加和平起義。
新中國成立後,第一補充兵團編入解放軍第二十一兵團,羅仍任副團長。不久調中南軍政大學湖南分校學習,1950年8月離職開設煤店。抗美援朝時主動補報營業額,按章繳納營業稅,積極支援前線。1952年3月因“特務案”被新化縣人民法院判刑13年,送往寧夏潮湖農場勞動改造。1957年再審改判為6年,1958年8月刑滿釋放,爾後在長沙市溝渠隊、市政公司、東區維修隊等處做木工。1980年9月予以平反並恢復起義人員名譽,1982年5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
人物評價
羅任參事期間,積極參加學習和各種活動,參與機關後勤服務工作。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為保障參事、館員和機關的用煤、用氣以及生活物資供應,羅不顧年事已高,與機關工作人員一起跑廠家、場站進行聯繫和採購,得到大家的尊重和一致讚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