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縣人大常委會

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若干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

定位

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會議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職責

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繁峙縣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繁峙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繁峙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繁峙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繁峙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繁峙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市人民檢察院和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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