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要點》(試行)的通知,建村[2000]7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精神,加強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現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要點》(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鄉村城市化試點縣(市)認真實施,其他縣(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參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告我部城鄉規劃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年四月六日。)要點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域(包括縣級市、城市遠郊區,下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要點。第二條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承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具體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乙級以上規劃設計資格。
第三條 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以經批准的省(包括由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下同)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為依據,並與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四條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落實省(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的要求,指導鄉鎮域村鎮規劃的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突出三個重點:
⒈確定城鄉居民點有序發展的總體格局,選定中心鎮,防止一哄而起,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
⒉布置縣域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防止重複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⒊保護基本農田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5至20年, 規劃的期限一般為5年。
第六條 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具備域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提供。
第七條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分析全縣基本情況,綜合評價縣域的發展條件;
⒉明確產業發展的空間布局; ⒊預測縣域人口,提出城鎮化戰略及目標;
⒋制定城鄉居民點布局規劃,選定重點發展的中心鎮;
⒌協調用地及其他空間資源的利用;
⒍統籌安排區域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
⒎制定專項規劃,提出各項建設的限制性要求;
⒏制定發展規劃,確定分階段實施規劃的目標及重點;
⒐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建議。
第八條 縣情分析與發展條件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區位分析;自然條件與自然資源評價;經濟基礎及發展前景分析;社會與科技發展分析;生態環境分析;提出縣域發展的優勢條件與制約因素。
第九條 產業發展空間規劃的主要內容是: 根據經濟發展總體戰略規劃提出的目標,明確產業結構、發展方向和重點,提出空間布局方案;有條件的可劃分經濟區。
第十條 縣域人口預測與城鎮化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是:預測規劃期末和分時段縣域總人口及其構成情況,制定城鎮化發展目標,確定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間轉移的方向和目標。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點布局規劃的主要內容是: 預測城鄉、城鎮之間人口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城鎮功能和空間布局結構,選取重點發展的中心鎮,提出城鄉居民點集中建設、協調發展的總體方案;有條件的提出中心村和其他村莊布局的指導原則。
第十二條 用地及空間協調規劃的主要內容是: 劃分用地功能類型,標示各類用地的空間範圍。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防災減災等要求,提出不同類型土地及空間資源有效利用的限制性和引導性措施。
第十三條 區域性基礎設施與社會服務設施統籌安排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分級配置各類設施的原則,確定各級居民點配置設施的類型和標準;根據設施特點,分析能夠縣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設施類型,提出各類設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四條 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交通網路規劃。在區域大交通網路規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預測運輸需求,提出交通運輸網布局方案以及重大效能工程項目的布局,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與城鄉居民點的關係,重點是公路網和水運網。
⒉給排水、電力、電信工程設施規劃。根據水源條件和用水需求預測,確定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的方案,統籌安排水廠,選擇供水方式和管網排放口及處理設施。以大區域供電系統為基礎,結合縣域電源和電網現狀、用電量和用電負荷結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用電量需求,統籌安排電網、變電站等電力供應設施。在全國或區域電信發展戰略指導下,按照縣域社會經濟現代化的需要,結合電信現狀,預測業務量,統籌安排局所設定和電信網路。
⒊教科文衛等社會服務設施規劃。根據對不同層次上學人口數量的預測,統籌安排和調整各類學校的規模和布點;根據衛生保健的發展需求,預測所需醫療衛生人員數量,統籌布局醫療網點;根據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統籌布局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安排休療養等福利設施。
⒋環境保護與防災規劃。綜合評價環境質量,分析存在的問題,預測環境變化的趨勢,制定縣域環境保護的目標,提出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對策。根據需要,劃定自然保護區、生態敏感區和風景名勝區等環境功能分區,明確各區的控制標準。結合當地特點,深入分析各類災害的形勢以及發展趨勢,對防洪、防震、消防、人防等設施的現狀情況進行評價,選擇主要災害類型提出防治措施。
⒌其他專項規劃。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編制廣播電視、供熱供氣、科技發展、水利、風景旅遊、文物古蹟保護、園林綠化等規劃。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是:確定5年內具體發展目標、建設項目,並進行投資估算、建設用地預測,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實施規劃的政策建議, 主要應包括與城鄉建設密切相關的土地、戶籍、行政區劃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七條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檔案和規劃圖件兩部分。規劃檔案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書。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和內容提出規定性和指導性要求的檔案,必須內容簡明、文字精煉、用詞準確。規劃說明書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應附有關專題報告和基礎資料彙編。
規劃圖件是規劃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規劃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規劃圖件至少應當包括(除重點地區規劃圖外,圖紙比例一般為1:5-1:10萬):
⒈縣域綜合現狀圖;
⒉縣域人口與城鎮布局規劃圖;
⒊縣域綜合交通規劃圖;
⒋縣域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規劃圖;
⒌縣域環境保護與防災規劃圖;
⒍建設和發展規劃圖;
⒎重點地區規劃圖;
第十八條 本要點在鄉村城市化試點縣(市) 試行,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