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新憲法

2008年5月,緬甸新憲法在全民公決中獲得通過。根據新憲法,緬甸國名將為“緬甸聯邦共和國”(英語: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首都為內比都,緬甸實行總統制,由議會選舉產生,議會分民族院(相當於上議院)和人民院(相當於下議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同時還是包括三軍總司令在內的國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的主席。

內容

三軍總司令為各種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軍隊將繼續在國家民族政治方面發揮作用,軍隊在各級議會中擁有25%非經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席位。緬甸實行多黨制、市場經濟制度,奉行自主、積極、不結盟的外交政策,不允許外國在緬甸駐軍。2010年3月,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頒布大選法和與之相配套的政黨組織法。這些法律包括《聯邦選舉委員會法》《政黨註冊法》《議會人民院選舉法》《議會民族院選舉法》和《省邦議會選舉法》。

制定

緬甸軍政府1988年9月在全國政局數月動盪後接管國家政權,1990年舉行了全國多黨制大選,1993年1月開始舉行制憲國民大會。由於朝野分歧嚴重,國民大會一度休會8年。軍政府2003年8月宣布旨在實現民族和解、推進民主進程的七點民主“路線圖”,2004年5月恢復舉行國民大會,重啟制憲進程。2007年9月,制憲國民大會完成使命。
根據國民大會確定的制憲原則,緬甸未來國名為緬甸聯邦共和國,實行總統制,設立民族院和人民院上下兩院,實行多黨議會民主制度以及市場經濟制度。制憲原則還規定軍隊在各級議會中必須擁有25%非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名額;三軍總司令是緬甸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在國家陷入危機時可以接管國家政權。
制憲原則對緬甸外交政策也作了明確規定:緬甸奉行獨立、積極和不結盟的外交政策,與世界所有國家發展友好關係,堅持和平共處原則,不允許在緬甸領土上部署外國軍隊。
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第一秘書長、國民大會召集委員會主席登盛當天在國民大會閉幕式上發表講話說,緬甸政府將繼續執行七點“民主路線圖”計畫,推進緬甸民主進程。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將任命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根據所確定的制憲原則起草新憲法。新憲法草案須經全民公決後才能生效。
1988年,緬甸軍隊在歷經數月的全國政局動盪後接管了國家政權,廢除了原有憲法。軍政府主導的制憲國民大會1993年1月開始舉行會議。但由於緬甸主要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與軍政府分歧嚴重,國民大會從1996年3月開始長期休會。
2003年8月,緬甸軍政府宣布七點“民主路線圖”計畫,其主要內容包括恢複製憲國民大會、起草新憲法、對新憲法草案進行全民公決、依法舉行大選和組成新政府等。制憲國民大會於2004年5月正式復會。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