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審壯丁之制

清代八旗戶籍編審制度。定製,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上三旗、下五旗包衣人丁,每三年編審一次, 在京者由佐領編審造冊,在屯者由領催赴屯查核,陵寢各衙門及駐防八旗人丁、外任旗員家口各由該管官編審造冊,並比較舊冊,聲明有無增減,本佐領、驍騎校、領催於冊內列名,開具保結,鈐用本旗都統印信。凡男丁自十六歲以上皆入冊,惟養育兵之未及十六歲者亦入丁冊,其有職任的幼丁並準分戶立冊。凡每戶之丁冊,書明戶主氏族、官爵、名字,其上書父兄官職、名字,下書子、弟、兄弟之子及戶下家奴姓名,其中有未任職事者書閒散某。丁冊一式二份,在京者一冊存旗、一冊存戶部,駐防八旗丁冊一存戶部,一咨京旗核對後並存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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