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價格糾紛調解。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資產、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險理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諮詢;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諮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工作職能
一、辦理市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辦理全市涉案財物重新鑑證及指導全市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主要依據:《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號公告);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
二、辦理市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指導全市涉紀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
主要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中紀發〔2010〕35號)。
三、辦理市級稅務機關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理全市涉稅財物重新認定;指導全市涉稅財物認定工作。
主要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省發改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印發的《四川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川發改物價[2010]696號)。
四、辦理市級公安消防部門處理火災事故直接財產損失鑑定;指導全市火災事故直接財產損失鑑定工作。
主要依據:省物價局、省公安廳《關於規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鑑定工作的通知》(川價發〔2010〕8號)。
五、負責本行政區內“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工作事前的政策諮詢、資料查閱和事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初審“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認定;受理和初審在省級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工作。
主要依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2號);《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3號); 《四川省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川價發〔2006〕116號)。
六、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價格認證中心的業務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主要依據:國家計委印發的《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計價格〔2003〕415號)。
七、負責指導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價格鑑定工作;辦理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價格鑑定。
主要依據:省物價局、省公安廳印發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損鑑定辦法》(川價認〔2001〕8號)。
八、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對價格糾紛進行調解。
主要依據:國家計委印發的《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計價格〔2003〕415號)。
主要依據:國家計委印發的《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計價格〔2003〕415號)、《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十、面向社會提供關於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諮詢;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諮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主要依據:國家計委印發的《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計價格〔2003〕415號)、《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負責人
職 務 | 姓 名 | 電 話 |
主 任 | 雍運海 | 2262812 2262912 |
副主任 | 胥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