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財政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市專利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知識產權局管理。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年度具體資助項目和支出預算建議數,市財政局審定後撥付給市知識產權局具體執行,市科技局予以指導。
第三條 專利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本市專利代理費資助和專利項目實施啟動資助。
第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實行無償使用,貫徹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辦理專利代理費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是本市的單位或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並在本市申請專利的);
二、專利申請項目進入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
三、具有當年申請專利所繳納代理費的憑證。
第六條 申請辦理專利項目實施啟動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經市知識產權局論證通過的在本市實施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二、對本市或本市某行業發展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專利戰略研究項目。
第七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條 專利代理費資助資金申請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 綿陽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三、 繳納專利申請代理費憑證(複印件);
第九條 專利項目實施啟動資金申請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 綿陽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三、 由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
四、 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 申請資助單位營業執照及近期財務報表;
六、 與綿陽市知識產權局簽訂的《綿陽市專利技術實施啟動計畫項目契約》。
第十條 資助標準:
一、 專利申請代理費的資助金額,按申請人所實際繳納代理費的40%-70%予以資助,具體資助額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申請的技術含量及實施前景審批確定。
二、 專利項目實施啟動資助金額,根據所資助項目具體情況確定。當年專利項目實施啟動資助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全年專利資助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單位專利申請和開展專利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確定下一年度資助計畫。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一次向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報送專利資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於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