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古玩收藏家協會

綿陽市古玩收藏家協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協會徽章協會徽章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綿陽市古玩收藏家協會(英文譯名:Mianyang antique collectors association 縮寫:M.C.A )。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由綿陽市收藏家、收藏愛好者、古玩行業商家、學術研究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收藏界同仁,為收藏家、古玩行業商家、收藏愛好者、學術研究者和相關單位服務,促進社會文化經濟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培育健康、良好的收藏市場;引導、支持收藏家、學術研究者進行專題收藏及研究活動,努力培養一隻在全國具有影響力的收藏家隊伍。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綿陽市文化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綿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一環路東段8號。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維護好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三)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開展古玩藝術品的保護、收藏、修復、鑑賞研究、交流;組織建館、展覽、古玩市場管理、收藏諮詢服務、學術交流等。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對外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等;
(五)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六)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在網上進行藏品展示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古玩、收藏行業及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一定的收藏品及在市以上刊物發表過收藏專業性文章;
(五)有兩名以上會員推薦;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及辦證工本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屆負責人任期屆滿後,由本團體組織機構提名產生下屆負責人候選人。負責人任期屆滿後,不按章程規定進行換屆的,由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並組織換屆。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本團體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會長交辦的事務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審計機構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1 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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