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出版暫行規定
網際網路出版許可申請管理辦法是由新聞出版總署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出台《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施行於2002年8月1日。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石宗源
信息產業部部長 吳基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 網際網路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 網際網路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 網際網路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網際網路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二)制定網際網路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三)制定全國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四)對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網際網路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 網際網路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 網際網路出版,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 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資質的重要性
擅自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資質申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出版業務變更申請表》 ;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資質申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申請流程
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審批時限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批准的,頒發《網際網路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