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專條

2010年7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將“網路侵權”納入了規範的範圍,第36 條明確規定了網路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該法條被法學界稱為“網際網路專條”。

簡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將於2010年7 月1 日起施行, 這部與《物權法》一樣核心在於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在第36 條中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際網路專條網際網路專條

這一條被法學界稱為“網際網路專條”, 對於網際網路傳播活動的參與者各方, 包括: 言論上傳者——被侵權者——網路服務商——網路管理者而言, 這個“網際網路專條”意味著什麼?

意義

增強發帖人責任和自律 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 迎來了“自媒體時代”, 據不完全統計, 中國網際網路的論壇大概有130 多萬個, 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了以部落格、BBS 等為代表的新興網路輿論平台, 大家可以自由地表達思想、闡述觀點、發表意見, 相互溝通、消除衝突,拓寬了民眾獲取信息的渠道, 使社會公眾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網路言論自由在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進程中功不可沒。

如:網路輿論監督的典型事件——“周老虎”、“周至尊”等, 自由的意見表達和網路輿論監督, 對於正義的伸張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網友對某人某事進行道德譴責, 對不道德行為進行討伐,這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具體表現。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 自由本身就是相互妥協的結果, 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不當的言論表達不僅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 不僅蔑視了國家的制度設計和公權力的作用, 而且會演變為法律上的侵權, 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

不可否認, 對於網民在網路上的言論自由, 應該設定一定的界限, 即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於網站上發布的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確實應該承擔一定的審查責任。可根據責任與權力應該對等的原則, 網站也應該擁有對其發布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確認的權力。

我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條例》第15 條就明確規定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的九種情形。 而《侵權責任法》之“網際網路專條”的出現, 是為數不多的涉網際網路的人大立法之一, 也正因為此, 它不僅作用重要, 而且意義重大。不僅加強了對公民私權的保護, 細化了法律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而且是私權保護的巨大進步。

案例

被侵權人: 有了救濟途徑2005 年7 月底, 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陳堂發偶然間在網上發現了一篇名為《爛人爛教材》的心情日記, 部落格主人“K007”在其“長套襪”的部落格上, 對他進行辱罵。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陳要求中國部落格網刪除該帖。幾經交涉, 網站方面表示“不能刪除”、“不便刪除”, 陳堂發起訴中國部落格網的運營單位——杭州部落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後經法院審理認為《, 爛人爛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內容構成有害信息,原告當初電話通知被告刪除信息, 可以認定被告此時已經發現有害信息, 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傳播。但被告僅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明而不採取任何措施, 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刊登致歉聲明;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 元。此案被媒體稱為:“中國部落格第一案”。

如果陳堂發事件發生於《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 依據第36 條第二款的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在接到被侵權人陳堂發的刪除請求後未及時刪除侵權信息的, 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而依據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定會使得杭州部落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會也不敢拖至近一年的時間才在法院的判決後刪除侵權信息, 那么, 對陳堂發名譽權的侵害也不會那么嚴重,影響那么大。

評論

網站

明確規則減輕責任針對網路盜版、“人肉搜尋”等現象, 人們呼籲, 網路領域對於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勢在必行。以往, 網站以侵權內容是由網路用戶自行發布為由, 拒絕對侵權行為採取任何措施, 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網路侵權進行規範, 符合時代發展要求, 體現了立法進步。 “網際網路專條”規定有兩款, 第一款強調的是網路服務商的事先審查, 第二款強調的是網路服務商的事後協助配合對侵權信息刪除、禁止、斷開連結。參與立法的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解析這兩個條款時稱: 第36 條規定了兩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就是明知規則, 你明知網上發布了侵權的言論, 你不及時刪除, 就要負連帶責任; 第二個就是提示規則, 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規則,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受害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要求刪除、禁止內容的通知後, 網路服務提供者得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前者是網路服務商自一開始就知曉網路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後者是網路服務商在後來接到投訴舉報後知情, 但並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而諸多網路運營商則認為, 該條款在加大對網路侵權管理處罰力度的同時施加給網路運營商的壓力其實更甚於對網路用戶的約束, 僅判斷網路信息是否侵權應當如何操作對於網路運營商而言就是十分苛刻的——網路運營商並沒有判斷信息是否侵權的統一標準, 如果對信息的發布審查過於嚴格勢必會遭到網路用戶的不滿, 而如果放鬆審查則很有可能會因為侵權人的行為而受到牽連。 同時, 法律界人士也指出, 該網路侵權法規尚存不足。比如, 如何理解網路提供者“知道”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 網路服務商可以控制的,或者應該能“知道”的, 僅僅是那些作為發布者主動發布在網路上的訊息,從這個角度說, 服務商對自己作為發布者發布的訊息應該進行審查, 對此,可以理解為網路服務商“知道”。但大多數情況是, 網路服務商只是一個傳播者, 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信息發布到網上, 服務商不可能一一審查; 對其他利用平台上傳的訊息服務商沒有義務, 也沒有權利進行審查, 也就談不上所謂的“知道”。

網友

網友也擔心, 籠統規定網路表達者、尤其是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 無疑會使剛剛興起的網路監督夭折, 危害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空間。由於網站、論壇等網路服務提供者因要規避風險, 避免連帶侵權責任, 一些批評性的言論很有可能“一上就被刪”。那么也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在“網際網路專條”通過以後, 剛有網友在論壇上發帖舉報官員腐敗, 馬上就會有人出來向網站提出異議: 你侵害了我的隱私,或者, 你的舉報失實, 損害了我的名譽,這時網站為避免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兼之它也沒有能力證實帖子的真假, 其最好的做法就變成: 順從此人的意見,把帖子趕緊予以刪除、禁止等。 我國對網路傳播的社會調控實行四管齊下: 政府的法規管理、網際網路行業自律、網民的網路素養教育和社會的廣泛監督。毫無疑問,《侵權責任法》中的“網際網路專條”將會深刻影響中國網際網路上的內容傳播。因為它加大了網路服務商的審查義務與法律風險,也觸及了公眾對公共信息的知情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和公民的言論自由等憲法權利與自由。它對於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極為必要。

相關

在網際網路的誕生之地美國,於1996年通過的《通訊端莊法》基本豁免了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其立法依據是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即言論自由。但是,也有美國批評者指出,國會可能“為不負責任者打開了方便之門”。

在大中華文化之內的台灣,立法也對網路服務商的“事先審查義務”給予了完全豁免,認為中立的傳播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從比較法的角度看,侵權責任法的“網際網路專條”對運營商最為苛刻。顯然,相比于禁止網民的發帖行為,針對網路服務商的約束更加易於控制。“網站的壓力會加大。”胡彬說。不過,他也並不悲觀:“相信不會是毀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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