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概況
2015年6月24日,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不斷完善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必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網路安全法草案。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條,從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保障網路數據安全,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路主權原則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路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草案將“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同時,按照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設專章對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網路安全規劃、促進網路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規定。
為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規定預警信息的發布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套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
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 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係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套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智慧財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 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定,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記憶體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電子信息傳送者傳送的電子信息,套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套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和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傳送者、套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傳送者,套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定惡意程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傳送服務提供者、套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一、關於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起草經過
當前,網路和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已經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極大地改變和影響著人們的社會活動和生活方式,在促進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進步的同時,網路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一是,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非法活動,嚴重威脅著電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國防軍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領域的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套用面臨著更為複雜的網路安全環境。二是,非法獲取、泄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侮辱誹謗他人、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活動在網路上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淫穢色情等違法信息,藉助網路傳播、擴散,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網路安全已成為關係國家安全和發展,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就網路安全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對加強國家網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廣大人民民眾十分關注網路安全,強烈要求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規範網路信息傳播秩序,懲治網路違法犯罪,使網路空間清朗起來。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許多議案、建議,呼籲出台網路安全相關立法。為適應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落實黨中央的要求,回應人民民眾的期待,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網路安全方面的立法列入了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張德江委員長和李建國副委員長等常委會領導同志多次就網路安全立法問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緊論證,抓緊起草,抓緊出台”。
根據黨中央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2014年上半年,法工委組成工作專班,開展網路安全法研究起草工作。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中央有關部門,銀行、證券、電力等重要信息系統運營機構,一些網路設備製造企業、網際網路服務企業、網路安全企業,有關信息技術和法律專家的意見,併到北京、浙江、廣東等一些地方調研,深入了解網路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掌握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在此基礎上,先後提出了網路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制度框架和草案初稿,會同中央網信辦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多次交換意見,反覆研究,提出了網路安全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經同中央國安辦、中央網信辦共同商量,再次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作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網路安全法草案。
二、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把握的幾點
網路安全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策部署,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方針,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針對當前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以制度建設提高國家網路安全保障能力,掌握網路空間治理和規則制定方面的主動權,切實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據此,起草工作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從國情出發。根據我國網路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和網路立法的現狀,充分總結近年來網路安全工作經驗,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重點對網路自身的安全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時在信息內容方面也作出相應的規範性規定,從網路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體現中國特色;並注意借鑑有關國家的經驗,主要制度與國外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並對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不實行差別待遇。
第二,堅持問題導向。本法是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主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作為制度確定下來,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對一些確有必要,但尚缺乏實踐經驗的制度安排做出原則性規定,同時注重與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並為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規預留接口。
第三,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維護網路安全,必須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方針,處理好與信息化發展的關係,做到協調一致、齊頭並進。通過保障安全為發展提供良好環境,本法注重對網路安全制度作出規範的同時,注意保護各類網路主體的合法權利,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和信息化持續健康發展。
三、關於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維護網路主權和戰略規劃
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路主權原則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路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草案將“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草案第二條)。同時,按照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設專章對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網路安全規劃、促進網路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規定(草案第二章)。
(二)關於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
維護網路安全,首先要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包括:不得設定惡意程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草案第十八條)。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範(草案第十九條)。三是,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草案第三十條)。
(三)關於保障網路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據此,草案將現行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設專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範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並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的制定、負責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支持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四)關於保障網路數據安全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套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條)。二是,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三是,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記憶體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草案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對規範網路信息傳播活動作了原則規定。草案堅持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三是規定,傳送電子信息、提供套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六)關於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為了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草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二是,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草案第四十六條)。三是,規定預警信息的發布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四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對網路管制作了規定(草案第五十條)。
(七)關於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為加強網路安全工作,草案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在一些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其協調和管理職能。同時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草案第六條)。
此外,草案還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相關用語的含義等作了規定。
法律解讀
不會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近期有外國協會和機構建議推遲實施《網路安全法》,擔心《網路安全法》會製造貿易壁壘、限制國外企業和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對此,負責人表示,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依法對網路進行管理,完全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
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其目的是要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數據境內留存並非限制國際貿易
《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這種規定會不會限制數據跨境流動,影響國際貿易?
負責人表示,這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此外,只限於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重要數據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於確需出境的數據,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別要說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傳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網際網路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網路安全法》關於數據境內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不是要阻止數據跨境流動,更不是要限制國際貿易。當今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前提,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必要條件,中國願同各國就此問題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動,充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網路安全。
“停止傳輸”不涉及個人通信信息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有質疑聲音稱,這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網上言論自由?
負責人表示,中國加強網際網路管理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充分尊重廣大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也強調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這條規定有兩點理解:一是針對的是用戶公開發布的信息,而不是個人通信信息,不會損害個人隱私。二是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信息,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