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以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為內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從源頭上防止濫用和亂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行政處罰權規範運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行政執法活動公正透明,主動接受同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民眾的監督,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處罰行為符合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式公開、透明,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進一步提高廣大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實現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規範化,為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實施原則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進行。
(二)合理原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得過罰失當;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應給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處罰,不得區別對待;在同類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處罰應當前後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輕畸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符合法律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不得將行政處罰權力與部門利益掛鈎,或者把加大罰款額度、增加部門收入作為執法的目的。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應當立足於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堅持教育為先的理念,不應簡單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能夠通過批評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應當輕罰的,不得重罰。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四)公開原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投訴電話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除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陳述權、申辯權、救濟途徑外,還應當就從輕、減輕、從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作出說明。
四、工作任務
(一)梳理行政處罰項目
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含具有行政處罰職權的法定授權組織和行政委託組織)要對法律、法規、規章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項目及其法定種類、幅度等內容進行全面梳理、逐項登記。在梳理行政處罰項目時,要結合當前政府機構改革,合理劃分和依法規範各行政執法機關的管理職能和行政處罰許可權,認真解決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職能交叉、職責不清、重複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
(二)細化行政處罰標準
在梳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項目的基礎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學、具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適用規則,作為本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要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要根據涉案標的、主觀動機、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因素劃分若干違法行為階次,並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將不同的違法行為階次和裁量階次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3、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公民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4、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5.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規定從重處罰:
(1)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2)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3)受到行政處罰後,不執行整改要求,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4)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6)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7)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8)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9)對檢舉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10)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6.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理由,在處罰決定中應當予以說明。
2.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合法性審核制度。對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除依法當場處罰的外,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案件調查人員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交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3.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要立卷歸檔。
4.建立健全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責任追究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機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違法和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有關規定,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並對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調整執法崗位、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2010年1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
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做到統籌考慮,周密安排,從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工作方案要在2010年1月底前報縣政府實施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
第二階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底前):梳理行政處罰項目,細化處罰標準。
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要主動與上級主管部門銜接、聯繫,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適用原則,並公布執行,規範自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在2010年3月底以前,對已完成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適用規則,要通過入口網站、辦事視窗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和填寫好的《行政處罰權情況統計表》(見附表)一起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2010年5月至6月):及時總結,不定期抽查。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行一個月後,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總結,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行政執法機關完成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抽查,總結經驗,及時向縣政府寫出報告。
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中遇到問題請與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