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關或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八條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採購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一)成立採購小組和採購監督小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的原則; (二)堅持以取得項目的最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節約財政資金為目的效率原則; (三)堅持維護供需雙方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四)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採購主體
第四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機關和供應商。 採購機關分為集中採購機關和分散採購機關。 集中採購機關是指省、市政府採購機關、縣政府採購小組和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主要負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限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同時又必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其具體的採購事務如下: 1、統一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 2、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 3、受其他採購機關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4、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分散採購機關是指縣屬各預算單位。分散採購是指集中採購項目之外和採購限額以下,經財政部門批准,由採購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的採購。 第五條 政府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
第三章 適用對象和範圍
第七條 政府採購適用於我縣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財政供給資金的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第八條 政府採購的範圍包括: (一)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設備、交通工具等; (二)單價雖不足5,000元,但形成批量採購的商品,如一般教學、醫療、科研儀器、圖書、大宗辦公用具等; (三)工程預算在50,000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四)財政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汽車維修、保險、加油、大宗印刷等項目; (六)其他應實行政府採購的商品、工程和服務等。
第四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九條 政府採購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第十條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關或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一)單位(台、套、件等)價格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以上的商品; (二)單價不足30萬元,但同類商品批量價值達到30萬元以上的商品; (三)契約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契約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五)財政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5個以上的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三)已列入政府採購的範圍,但商品或服務價格額度低於應當公開招標的最低價值的。 第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磋商談判的採購方式。達到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單項或批量採購的項目,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第十三條 詢價採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價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可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採用此種方式: (一)只能以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和需要配件的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項目的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10%的工程和項目,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採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廢人、慈善等機構採購的。
第五章 採購程式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應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規定,限額標準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委託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實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50,000元—30萬元的政府採購項目按照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的採購方式、方法進行,由部門或預算單位以書面的形式寫出申請報政府審批。採購單位應根據採購項目的類別、名稱、項目預算、資金的構成、採購的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應當載明原因)、報財政部門審核,在政府採購小組的監督下,按照不同採購方式的程式組織採購。 第十六條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採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採購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成立採購小組和採購監督小組。採購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隨機抽取的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監督小組由監察、審計、財政、發改、物價、質監等部門組成。 (二)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中應當明確談判程式、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採購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抽取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 (四)談判。採購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採購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提出的成交侯選供應商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六)監督小組對採購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採取詢價方式進行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和監督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隨機抽取的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監督小組由監察、審計、財政、發改、物價、質監等部門組成。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抽取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五)監督小組對採購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接受監督小組對採購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全額撥付方式,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採取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採購人必須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內、外資金匯集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契約履行情況、驗收報告情況,將預算內、外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撥付給中標供應商。縣財政部門設立“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以下簡稱“採購專戶”),所有用於政府採購的財政性資金都必須納入“採購專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籤署意見並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採購契約對驗收結算書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採購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工作由縣政府直接領導,成立“綏陽縣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審議政府採購目錄,協調政府的採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小組、政府監督小組和質量驗收小組。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專門辦事機構,負責管理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隨即抽取的專家臨時組成,負責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四條 成立“綏陽縣政府採購監督小組”,人員由監察、財政、質監、物價等部門組成,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政府採購的產品必須低於市場零售價格,高於市場零售價格的政府將實行一票否決; (六)其他應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監督小組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應當責令採購機關停止採購活動,並及時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成立質量驗收小組,由質監、監察、新聞出版局(圖書類驗收)、物價部門組成,實施對政府採購契約內的產品履行質量驗收,契約內的產品應由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機構及驗收人員對檢測的產品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採購單位對採購到位的國有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變更手續。
第八章 職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三)擅自提高採購標準對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的; (四)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代理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事務的; (五)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處以採購金額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虛假投標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中標、成交無效。 第二十九條 承擔政府採購業務的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不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制定本級政府採購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本級政府採購活動; (四)組織本級政府採購人員培訓; (五)審核認定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本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六)監督、檢查和考核採購代理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紀行為等事項; (七)公布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上年度採購情況; (八)審查並批准本級單位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九)審核本級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十)處理本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事宜。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門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其職責是: (一)監察檢查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和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律、紀律的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紀律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的職責是: (一)審計監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政府採購當事人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政府採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政府採購契約履行和新增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必要時也可組織開展對採購當事人進行政府採購活動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二)審計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政府採購當事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或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綏陽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 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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