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 (四)督查事項的反饋。

一、督查原則
(一)依法督辦原則。督查工作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堅決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性。
(二)分級負責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督查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凡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縣政府經濟調度會議等列入督查的事項,要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反饋。
(三)實事求是原則。督查工作在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全面、準確地了解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有喜報喜,有憂報憂,實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四)注重實效原則。把注重實效,強化落實作為督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於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
二、督查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
(二)縣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
(三)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經濟調度會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上級領導和縣委、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
(五)縣政府及所屬部門承擔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督查;
(六)經縣政府領導批示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落實。
三、督查方式
(一)領導督查與職能部門督查相結合。對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或根據領導授權,縣政府督查室組織力量開展督查;凡明確由部門或鄉鎮督查落實的事項,由部門或鄉鎮負責,按照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結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實。
(二)重點督查與一般督查相結合。督查工作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財源建設情況等進行重點督查外,還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責,對領導關注,民眾關心的一些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經常性督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政府督查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督查相結合。承辦督查事項的部門在對有關事項進行督查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可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以增強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權威性。
(四)政務督查與行政效能監察相結合。監察部門要主動配合,積極參與政府督查工作,圍繞最佳化發展環境,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加大行政效能監察力度,切實解決一些機關和部門辦事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部門服務承諾兌現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四、督查程式
(一)督查事項的提出。根據縣政府會議、檔案確定的重要事項和縣政府領導批示,由縣政府督查室發出《督查通知單》,明確承辦單位及辦理時限。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承辦督查事項的鄉鎮和部門在接到督查任務後,必須在要求時限內完成承辦任務。在要求時限內未辦結的,要向縣政府督查室說明原因和下一步辦理的意見,如遇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仍然解決不了的重大事項,及時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協調。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後,縣政府督查室要及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採取電話催報、逐件催辦、實地督辦、暗訪核查等形式適時進行催辦,以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對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項,縣政府督查室應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深入一線進行調查,準確掌握情況。。
(四)督查事項的反饋。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標準,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時反饋督查情況,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縣政府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對反饋情況要進梳理匯總,編寫《督查專報》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辦理結果。並及時做好匯總、歸檔工作。同時,縣政府督查室對所督辦的事項,每季度要進行一次總結,形成《督查通報》送有關領導,並通報各部門。
五、辦理時限
縣政府辦公室(含督查室)督辦件,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交辦領導反饋;轉交鄉鎮或部門的督辦件,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交辦領導反饋;由鄉鎮和部門協辦的督辦件,一般應在2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向交辦領導反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結時限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責任追究
(一)縣政府辦公室是縣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縣政府領導的要求,負責對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具體工作由縣政府督查室承擔。
(二)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政務督查工作負總責。
(三)對交辦事項抓得不緊,工作不力,敷衍應付,沒有按規定時限、質量完成督查任務或第一次督查後,未按時限要求辦理的,在《督查專報》上進行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後仍未辦理的,對單位負責人進行效能告誡。
(四)對交辦事項互相推諉、嚴重失職或拒絕不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按有關程式追究其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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