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絳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熱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二)組織起草地方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政規章,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調研,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組織編制和負責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審核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並組織落實;組織編制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監督檢查土地法、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執行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全縣範圍內的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主管有關土地、礦產信訪工作。
(五)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後備資源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農用地用途管理制度;負責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指導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用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編制、審批全縣土地開發整頓項目計畫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確保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六)負責全縣土地的地籍、地政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縣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七)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統征、收購、儲備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負責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指導並組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八)負責全縣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和土地估價機構的資質審定工作。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勘成果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總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賬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
(十)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管理縣級地質勘查資金,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管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重要地質遺蹟的保護;監督地下水的開採。
(十三)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和監督管理;審批發放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查和開採許可證。
(十四)負責全縣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下設機構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檔案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和公用財物管理、印章管理、行政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管理全市性的土地專項資金和地質勘查資金;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直屬事業單位資產;承擔財政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預、決算;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財務監督及其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徵收土地專項資金;負責全縣國土收益征繳工作;對縣鄉(鎮)國土收益、土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的使用和效益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研究並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研究制定土地、礦產行政管理政策;調查研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有關專業學會、新聞宣傳和科研成果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國家人事制度,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機關老幹部工作;協助管理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股所幹部;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和勞動技能資質報審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幹部職工培訓教育工作。
組織編制縣級國土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頓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非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根據市下達的指標,分解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和土地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入股(出資)、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市場交易行為;擬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和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審定報送工作。
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後備資源開發政策,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落實保護措施工作;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村鎮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有關規定;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申請的審查報批;負責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的審批與管理;負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及城市建設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專項費用。
負責全縣土地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土地證書年檢;建立地籍檔案資料庫並實行微機化管理;負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縣轄區內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測繪管理政策法規並依法監督實施;制定全縣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各鄉(鎮)國土資源測繪工作;管理全縣測繪單位資質的認證、審批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的社會化服務;辦理城鄉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的審批、備案;管理和保護本縣範圍內的測量標誌;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監督重大測繪項目和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招投標,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管理、確認和質量監督;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擬定全縣衛星遙感與航空攝影計畫,統一管理全縣衛星遙感與航空攝影資料,協調數據的預處理與分發服務;審核報批本縣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攝影項目和遙感項目,協調各專業遙感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全縣測繪事業費和測繪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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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縣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並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劃定礦區範圍,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年度檢查;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與審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負責地質勘查資料的匯總和管理;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審批和確認礦產資源儲量;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資源儲量帳戶;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參與擬定礦產資源政策;負責審批礦山閉坑的地質報告;負責礦產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歸口管理礦產權評估機構,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縣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負責地下水資源勘查、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的監督管理;監督地下水的開採,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負責全縣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管理;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畫;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執法監察;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資源及資產的處置、保護、開發利用和權屬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礦產權糾紛的仲裁調處;指導、監督、檢查縣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土地、礦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信訪工作。
負責新增建設用地統征出讓工作;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承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
承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