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綢出口定限

清代生絲、綢緞出口,主要由江蘇、浙江官、商船採購東洋銅時隨帶出口。 其時江蘇省採辦外洋銅船共十三隻,照例每船每年準帶綢緞三十三卷,每卷計重一百二十斤。 凡江、浙銅船出口時,由江海、浙海兩關查驗所帶絲綢數目,照則輸稅。

清代對生絲、綢緞出口的管理辦法。清代生絲、綢緞出口,主要由江蘇、浙江官、商船採購東洋銅時隨帶出口。其時江蘇省採辦外洋銅船共十三隻,照例每船每年準帶綢緞三十三卷,每卷計重一百二十斤。願帶生絲者,準配帶二、三蠶糙絲。每絲一百二十斤,抵綢緞一卷,但不能超過一千二百斤。浙江省採辦洋銅船隻亦照此辦理。凡江、浙銅船出口時,由江海、浙海兩關查驗所帶絲綢數目,照則輸稅。廣東外國商船,每年每船準配帶土絲五千斤、二蠶粗絲五千斤;本港商船每年每船準帶土絲、二蠶絲共一千六百斤。凡商民將內地頭蠶湖絲及綢緞錦絹私販出洋者,照私販米糧例治罪,船隻貨物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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