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學

統計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

統計法學所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
(1)研究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統計問題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探討社會主義統計立法的理論基礎,分析統計法學與其他學科特別是統計學的區別和聯繫;
(2)研究統計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統計法律制度的具體規範,包括統計管理體制、統計調查和統計標準、統計機構和統計員的職責,違反統計法的法律責任等;
(3)對各國統計立法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國外加強統計法制的經驗和作法_探討新時期統計立法和司法中出現的新問題,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主必統計法律規範體系提供理論依據。

統計法學的發展

統計法學以統計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統計法學研究國家為確立和調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三資企業及其它經濟實體在其統計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準則,屬於套用法學的範疇,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統計法是統計工作的法律規範。它調整的對象是國家統計體制和統計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統計法作為一種嚴密而系統的法律制度始於資本主義時期。現代資本主義各國都制定有內容完備的統計法規,如美國的《普查法》、日本的《統計法》等。1918年7月經列寧簽署發布的《國家統計條例》,是最早的社會主義統計法規。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逐步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工業、農業、商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等統計制度,並制定了一系列統計法令和法規。1952年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了全國最高統計機關——國家統計局;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標誌著我國統計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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