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

《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於2011年10月20日由國家統計局以國統字〔2011〕96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統計單位類型、統計單位的統計原則、統計單位的具體處理辦法、附則5章18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統計局通知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201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各司級行政單位、在京直屬事業單位:
為統一和規範各項普查、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中對統計單位的劃分,避免統計單位的重複和遺漏,我局制定了《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統計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開展統計調查,統一和規範統計單位,避免統計單位的重複和遺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參考聯合國有關統計單位的標準和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項普查、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

第二章 統計單位類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統計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
第四條 法人單位是指有權擁有資產、承擔負債,並獨立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或與其他單位進行交易)的組織。法人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獨立擁有(或授權使用)資產或者經費,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契約;
(三)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需要編制賬戶。
第五條 法人單位包括五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和法規,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法人;
2.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經國務院或地方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經國家或地方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包括:
1.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3.各級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4.各級黨委部門和政府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5.使用財政性經費的民眾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6.國有企業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7.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是指各級政黨機關和國家機關。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4.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6.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7.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
(四)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法人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家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編制的民眾團體。包括:
1.社會團體法人;
2.民眾團體法人;
3.其他成員組織法人。
(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類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基金會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依法成立,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1.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2.基金會;
3.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宗教組織和活動場所;
5.農民專業合作社;
6.其他未列明法人單位。
第六條 產業活動單位是指位於一個地點,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或組織的一部分。產業活動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活動或經營活動;
(三)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
產業活動單位是法人單位的組成部分。僅包含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的法人單位,稱為單產業法人單位,該法人單位同時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由兩個及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的法人單位,稱為多產業法人單位,這些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七條 個體經營戶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包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章 統計單位的統計原則

第八條 對統計單位按照在地原則進行統計,即統計單位按照以下情況歸入所在區域的統計範圍:
(一)經營地與行政登記住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統計單位,歸入該縣級區域的統計範圍;
(二)經營地與行政登記住所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統計單位,原則上歸入經營地所在的縣級區域的統計範圍;
(三)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地的統計單位,歸入主要經營地所在的縣級區域的統計範圍。
第九條 在對法人單位開展統計調查時,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確定法人單位所屬的縣級行政區域。含有多個法人單位的多法人聯合體,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開展統計調查,不能將多個法人單位作為一個統計單位。
在對產業活動單位開展統計調查時,按其經營地確定所屬的縣級行政區域。對多產業法人單位,應按照各產業活動單位的經營地分別對每個產業活動單位開展統計調查。
第十條 法人單位下屬跨省的分支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與分支機構上級法人單位協商一致,並經國家統計局認可,可視同法人單位處理:
(一)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並有獨立的場所;
(二)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一年或一年以上;
(三)該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向當地納稅;
(四)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提供財務資料。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則,凡視同法人單位獨立報送統計數據的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單位(總部)的統計數據不再包括該分支機構的統計數據。

第四章 統計單位的具體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的法人單位,如經營地與工商登記住所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且經營地不能報送法人單位完整統計數據,按企業管理機構所在地統計
第十二條 建築企業的法人單位按照註冊地統計。
第十三條 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的跨地區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處理:
(一)各商業銀行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地區、地級市、州、盟)分支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級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縣級支行及所屬的分理處、儲蓄所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二)保險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級保險機構視同法人單位;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三)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衛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級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縣級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作為產業活動單位。為電信公司提供分銷服務且不隸屬於電信系統的經營代辦網點,根據證照確定單位類型;
(四)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省、地級分支機構(分公司)視同法人單位;省、地級石油銷售公司視同法人單位,縣級及以下的石油銷售單位作為產業活動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下屬的加油站作為產業活動單位;不隸屬於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據證照確定單位類型;
(五)鐵路系統的鐵路局一級單位,以及隸屬於鐵路系統的檢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視同法人單位;鐵路局下屬的站段、鐵路辦事處一級單位為產業活動單位;
(六)隸屬於國家郵政集團公司的省、地級郵政機構視同法人單位;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七)隸屬於國家菸草專賣局(中國菸草總公司)的地級及以上菸草專賣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八)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下屬的非法人省級分公司視同法人單位;發電公司、供電公司下屬的非獨立核算電力生產企業視同法人單位;非獨立核算的地、縣級供電公司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九)其他另外規定的單位。
第十四條 領取多個法人執照的一戶多證(照)機構,如果是相同的人員、在相同的場地、從事同種活動,則作為一個法人單位;如果從事多種活動,並分別核算收入和支出等業務,則分別作為不同的法人單位。
第十五條 統計單位的派出機構按照以下方法確定統計單位類型:
(一)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辦事處、聯絡處、辦公室、銷售部、售後服務部等),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派出機構(如銷售部、售後服務部等),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作為法人單位,否則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2.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派出機構(如辦事處、聯絡處、辦公室等),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
(二)機關法人的派出機構,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機關法人駐外地的辦事處和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如法庭、檢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財稅所、工商所、國土所等),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2.城鎮街道辦事處視同法人單位;
3.機關法人駐外地的辦事處開辦的經營性機構(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作為法人單位的,否則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三)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在中國境內常駐的從事與該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處、代表處等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作為產業活動單位。
第十六條 統計單位的內設機構按照以下方法確定統計單位類型:
(一)住宿業單位(賓館、飯店)的內設機構,如從事餐飲、娛樂、健身、洗浴、商務服務等活動,符合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作為產業活動單位;否則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住宿業單位(賓館、飯店)將內設機構承包給外單位(含個人),從事餐飲、娛樂、健身、洗浴、商務服務等活動,作為承包方的產業活動單位處理。
(二)企事業單位、機關下屬不具備法人單位條件,以為本單位提供住宿、餐飲、衛生、洗浴、託兒所、運輸、建築、農業(農場、牧場)等服務為主的機構,符合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作為產業活動單位;否則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
(三)購物中心(百貨商場、超市、倉儲會員店等)內經營單位的劃分,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購物中心自營的商品銷售或餐飲經營活動,符合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作為產業活動單位,否則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
2.購物中心對外出租的店面或櫃檯,如果由購物中心統一核算收支,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如果不由購物中心統一核算收支的,分三種情況處理:承租單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作為法人單位;承租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作為個體經營戶;否則不單獨作為統計單位。
百貨商場、超市、倉儲會員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門店或場所對外出租店面或櫃檯,參照上述情況處理。
(四)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內的經營單位,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作為法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作為個體經營戶;不符合上述規定,但有固定攤位,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商戶,視為個體經營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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