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金額起節點

結算金額起節點是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規定的每筆結算憑證金額的最低限額。在不影響客戶經濟活動的前提下,為減少銀行和客戶辦理結算的工作量,對有些結算種類規定了最低金額的要求,也即結算金額起點。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其結算金額起點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現行銀行結算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匯款金額起點為500元;不定額銀行本票的結算金額起點為100元;定額銀行本票的最低面值為500元;定額支票的最低面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需要確定。對商業匯票、匯兌和委託收款則沒有規定金額起點。

在過去的較長時間,結算金額起點一般為30元。如異地托收承付結算和不少地方的同城結算都是30元的結算金額起點;信用證結算開出信用證的金額起點雖為100元,但每次結付的金額起點為30元。1984年為限制托收承付結算和便於恢復票匯結算,異地托收承付的結算金額起點改為1000元,票匯的結算金額起點為100元。規定這些結算金額起點比較適應當時企業單位之間商品交易等經濟活動的需要,也較為適合當時的物價和幣值的實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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