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培訓

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在一人公司與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為這類公司與股東之間關係十分特殊,往往會發生公司與股東在事業上的關係混同。 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無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家族公司,構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體,他們分別獨立的擔當著各自的角色、承擔著各自的責任,如無其他要素的介入,債權人不能因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特殊關係而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 但是,如果控制股東未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活動,將公司組織機構與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則可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混同的表現

組織機構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集團中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員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開董事會,公司在人事任免、發展計畫等重大事項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式或無必要記錄;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記錄等。
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在一人公司與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因為這類公司與股東之間關係十分特殊,往往會發生公司與股東在事業上的關係混同。按照一般的商法原理,無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家族公司,構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主體,他們分別獨立的擔當著各自的角色、承擔著各自的責任,如無其他要素的介入,債權人不能因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特殊關係而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但是,如果控制股東未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活動,將公司組織機構與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則可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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