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zhōngzhǐgōngzhèng
【釋義】由於某種原因公證機構停止為當事人辦理公證事項的,稱為終止公證。
2006年5月法務部發布的《公證程式規則》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三)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四)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式、期限辦理公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終止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終止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終止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
該規則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不予辦理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
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