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審計局

機構職能

(一)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及鎮(街道、開發區)等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下級人民政府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政府投資工程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5.縣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機構設定

紹興縣審計局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全局性檔案、有關制度;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及調整變更;信息化管理,編印《審計簡報》和《審計工作動態》,協調各科的審計事項,參與審計業務質量考核;做好檔案收發、檔案、會計、統計管理、文書列印等工作;負責局對外宣傳工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匯報工作、機關行政後勤管理、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理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幹部考勤工作;協助做好教育、培訓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一科(財政審計、社會保障審計)
根據計畫安排,組織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並負責對縣級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審計;負責審計鎮政府(街道)財政收支,使用效益、財稅管理情況;負責草擬財政審計的有關報告;負責審計縣級農林水、教育系統、社會保障、社會團體等部分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負責對與國家財政收支及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三)二科(金融審計、經貿審計)
負責審計國家在紹興縣和縣屬金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對國家金融機構在當地的分支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債券發行、社會集資審批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縣級有關部門、直屬企業、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負債、損益情況,並對上述單位進行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三科(行政事業審計、外資審計)
負責審計縣級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直屬企業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上述部門、系統進行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
(五)四科(基本建設審計)
負責審計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根據縣府[1996]41號檔案規定的精神,組織實施對全民、縣屬集體單位和鄉鎮企業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對縣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進行全過程審計,開展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動用外資貸款項目的審計。
(六)五科(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負責對縣委組織部下達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鎮幹部崗位責任制審計;負責對公檢法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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