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投票制度

票,大股東總 票(51×5),其他股東是245 票),而大股東最多只能選上3

概念

公司法中規定的投票分為一般投票和累計投票,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都採用一般投票,累計投票又叫集中投票,適用於董事的選舉。累計投票制度(Acumulate vote)是指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以上董事的時候,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制度。

作用

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中小股東選出自己滿意的董事,避免控股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例如,某公司要選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東20人,其中兩名大股東擁有51%的股權,其他18 名股東總計擁有49%的股權。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 兩名大股東就能使自己的5 名董事全部當選,每名51 票。但是 如果按照累計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決權是5 票,大股東總 票數為255 票(51×5),其他股東是245 票(49×5),這樣,從 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 名董事當選(一名 23 票,一名122 票),而大股東最多只能選上3 名自己的董事。 累計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於防止控股股東完全操縱選舉,矯正 “一股一票”表決權制度存在的弊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我國的不足

比較遺憾的是我國的累計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當中規定了,沒有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規定。那么立法部門的意思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規模比較小,人數比較少,他們可以自己協商這個問題,不必要搞累計投票制。但他們沒有想到,有些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說,上限是五十人,也有一些公司規模是非常大的,這是一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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