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的通知
商貿發【2005】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廳(局),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電子商務中心,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商務部將對2006年的部分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實施招標。為配合招標管理工作需要,商務部依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11號部令)制訂了《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商 務 部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招標管理機構
第二條 商務部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主任由商務部主管部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外國投資管理司、機電產品進出口司、規劃財務司的相關人員擔任。
第三條 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以下簡稱出口數量)招標方案,包括:
1、確定招標類別、招標數量和招標時間;
2、制定投標資格標準並核定投標企業資格;
3、確定中標保證金的繳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標方案中明確的事項。
(二)發布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三)主持開標及評標工作,並審定中標結果;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數量以及數量轉受讓備案;
(五)審查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出口數量使用情況;
(六)其他須由招標委員會確定的事項。
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及成員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專家擔任。
招標辦公室採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事規則。
第五條 招標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 擬訂招標方案,對方案中有關投標資格標準等重大事項,由招標辦公室組織行業代表討論、表決,確定初步方案後,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二) 按照投標資格標準確定投標企業名單,並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三) 擬訂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決定等並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四)確定招標管理相關的各類電子證書的統一格式,包括《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招標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領證明書》、《招標紡織品出口數量轉受讓證明書》等,並進行有關證書的電子傳輸和核查;
(五) 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並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六) 接受企業上交的出口數量,收回無法使用的出口數量,並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受理、批准企業出口數量轉受讓申請,並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七) 檢查、監督企業的出口數量、許可證使用情況,跟蹤核查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並按季度報招標委員會;
(八) 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項。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投標資格
第六條 投標資格
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出口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規定時段內在所投標類別上有對全球市場出口業績的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前款規定的時段和出口金額標準由招標委員會在招標公告中公布。
第七條 投標資格審查
(一)初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廳(局)(以下統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地方企業的投標資格進行初審。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投標資格由北京市商務局負責初審,地方中央企業由所在地地方商務部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報招標辦公室。
(二)複審
招標辦公室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 審核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中國海關總署統計數據(計算採用商品10位碼)為基準。
第四章 評標規則及程式
第九條 招標辦公室須將招標方案報招標委員會審定。經審定後,招標委員會在指定新聞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投標價格
投標企業自主決定投標價格。為防止出現不合理的低標價,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事先確定並公布最低投標價格,低於最低投標價格的標書和明顯背離正常價格水平的高價標書均視為廢標。
第十一條 投標數量
為了防止中標數量過分集中或分散,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各類別最低投標數量,並根據投標企業出口金額大小進行分檔,設定各檔企業的投標數量上限。
前款規定的最低投標數量和分檔標準及投標數量上限在招標公告中公布。
低於最低投標量或高於投標數量上限的標書視為廢標。
第十二條 投標方式
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點前以電子標書的方式投標。截標、開標、評標等均以電子標書為準。各類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截標時間內只能投標一次。企業在發出電子標書後,務必通過電腦接收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發出的標書到達反饋信息,在確認標書安全到達後,投標工作方告完成。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電子標書,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資格。
第十三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委員會主持,並按照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合格標書。
第十四條 電子標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作為廢標處理:
(一)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企業主動向招標辦公室申請廢標的標書;
(二)超過規定的截標時間送達的標書;
(三)同一企業在規定的時點前送達兩份以上(含兩份)的標書,不論內容相同與否;
(四)其他根據本實施細則應被確認為廢標的情況。
第十五條 中標企業的確定
將所有合格投標企業的投標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後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數量與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餘出口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全部中標,但中標數量低於最低投標數量的除外。
第十六條 中標價格、中標數量的確定
中標企業的中標價格為其投標價格;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餘出口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按其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剩餘出口數量。企業中標數量低於最低投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
第十七條 招標委員會在開標當日以電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投標企業如有疑問,可於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辦公室須在公布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對初步中標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 招標委員會審定中標結果後,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招標辦公室,公布中標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 招標辦公室須根據招標委員會通知,及時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向中標企業發出正式中標結果。
第五章 中標金
第二十條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且不得由其他企業代交:
(一)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將中標保證金匯到指定銀行帳戶(以到帳日期為準),並以電子方式發出《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無論中標出口數量使用情況如何,中標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
(二)招標各批次各類別中標價格最高的10%的企業中標保證金為中標金的100%,其餘中標企業的中標保證金比例為30%。中標企業必須將同一招標批次的各類別中標出口數量的中標保證金一次性交齊,不允許中標企業放棄部分中標類別的出口數量,而只繳納剩餘部分中標類別出口數量的中標保證金。
(三)企業在每次申領出口許可證前,按領證數量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數額的中標金餘額,並以電子方式發出《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第二十一條 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後,招標辦公室以電子方式發出《招標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領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招標辦公室應在中標保證金收取截止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收取情況。
第六章 出口數量的上交、轉讓、受讓和收回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可根據自願原則將本年度中標出口數量通過招標辦公室上交或轉讓。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招標辦公室上交出口數量的時間不得遲於出口數量當年度的7月31日,上交出口數量不計入浪費數量。
招標辦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業上交的出口數量,其中已交納相應中標金的,可予以退還,但中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可在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擬轉讓部分出口數量的相應全額中標金後進行轉讓,也可以在交納中標保證金後進行轉讓,剩餘中標金由受讓企業在使用出口數量時交納。
第二十六條 轉受讓企業必須將雙方同意進行出口數量轉受讓的申請以電子方式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受讓企業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具有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
第二十七條 當根據需要設立新的出口數量調劑機制時,按商務部批准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企業上交的出口數量,招標辦公室須在接受上交出口數量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上報招標委員會;對於企業的轉受讓申請,招標辦公室須在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完成審批,並將電子《招標紡織品出口數量轉受讓證明書》定期報招標委員會備案,同時通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第二十九條 招標辦公室須及時從上交出口數量企業或轉讓企業中標出口數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轉出的出口數量,在以電子方式發出《紡織品出口數量轉受讓證明書》的同時,向受讓企業以電子方式發出《招標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領證明書》,並以電子方式分別通知有關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 中標企業必須於出口數量當年度10月31日前將所有中標出口數量的100%中標金交至招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對於逾期未交納100%中標金的中標出口數量,招標委員會將視為已無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還已交納的中標保證金,並將收回出口數量的20%計為該企業該類別當年度浪費出口數量。
第三十一條 對收回的、上交的出口數量以及其他剩餘出口數量,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數量大小決定實行再次招標或採取經商務部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七章 出口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出口數量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由商務部核准並下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及各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核發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除依據有關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外,還須同時依據由招標辦公室以電子方式發出的《紡織品出口數量轉受讓證明書》或《招標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領證明書》。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招標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的,按照《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及《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作弊行為;
(二)以串標、虛報投標資格條件及以其它手段擾亂招標工作的行為;
(三)已中標而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的行為;
(四)其它故意破壞招標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於企業未按規定上交、轉讓,又未在出口數量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領取出口許可證以及雖領取出口許可證但未實際使用的出口數量,視為被浪費的出口數量。
對中標出口數量浪費率<5%的企業,免於處罰;對5%≤中標出口數量浪費率<30%的企業,取消其下一年該類別商品投標資格;對中標出口數量浪費率≥30%的企業,取消其下兩年該類別商品投標資格。
中標出口數量浪費率的計算公式為:
已交100%中標金但未使用的數量+收回中標數量*20%
中標出口數量浪費率= -----------------------------------------------
中標數量-轉讓數量+受讓數量-上交數量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用於收取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具體事務委託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辦理。開戶行和帳號信息由招標委員會在招標公告中發布。
第三十七條 紡織品出口數量招標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標委員會在《國際商報》、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發布。
第三十八條 未經商務部或招標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與紡織品出口數量招標有關的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