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電網建設工程征地的規定
電網建設工程征地是指經審批立項建設的電網建設工程的35kV及以上變電站、10kV開關站建設工程所需用地徵用。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及《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劃撥政策,劃撥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關於電網建設工程占地的規定
電網建設工程占地是指經批准建設的電網工程中各電壓線路(包括220V、0.4kV、10kV、35kV、110kV、220kV、550kV)通道內沿線路建設安裝的電桿、鐵塔、電桿拉線、電纜等線路設備所需占用的土地。
縣及各鄉(鎮)按照國家基礎建設工程占地規定,積極做好線路通道建設工程占地的協調工作,按照規劃提供電力線路通道。凡涉及安全區、禁止林木生長的,均按《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辦理林地征占手續。
三、關於電網建設補償依據
(一)根據鄉鎮、村、施工單位、農戶四方現場清點或測量,實測丈量並造冊登記(農戶蓋手印認可);
(二)根據踏勘實測丈量的土地類別;
(三)根據實地登記的各類地面附著物量;
(四)屬於集體未發包的土地,由村委會提出面積依據交鄉鎮黨委、政府核實認定。
四、關於電網建設補償辦法
(一)統一用現金支付(部份大額款採用存摺方式),採取一次性補償方式;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補償款代扣為其它款項;
(三)地面附著物一經補償後,受補農戶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伐用和搬走,逾期後果自負;
五、關於電網建設工程征占地的補償及標準
(一)水泥電桿及拉線:按照一桿洞一補償的原則進行補償,35kV及以上水稻田每桿洞補償不高於30元,旱地內每桿洞補償不高於20元,荒坡內每桿洞不高於5元;10kV及以下沒有補償(包括拉線)。
(二)鋼管桿:水稻田每桿洞補償不高於30元,旱地內每桿洞補償不高於20元,荒坡內每桿洞不高於5元。
(三)鐵塔:征地按4500/畝補償。
六、征地補償標準
水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12300元/畝。
旱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12000元/畝。
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6000元/畝。
牧草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6000元/畝。
宅基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28000元/畝。
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2080元/畝。
青苗補償費: 水田、旱地均按500元/畝補償。
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林木
1、用材樹(以離地1.5米高處直徑計量)
1—5厘米(含5厘米):5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8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12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8元/棵;
20—25厘米(含25厘米):30元/棵;
25—30厘米(含30厘米):50元/棵;
30—35厘米(含35厘米):120元/棵;
35—40厘米(含40厘米):150元/棵;
40—45厘米(含45厘米):200元/棵;
45厘米以上,300元/棵。
樹苗(以離地高度計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1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2元/棵;
200厘米以上,3元/棵。
2、經濟樹(以離地1.5米高處直徑計量)
1—5厘米(含5厘米):1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4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7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100元/棵;
20厘米以上,150元/棵。
樹苗(以離地高度計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4元/棵;
200厘米以上,5元/棵。
3、果樹(以離地1.5米高處直徑計量)
1—5厘米(含5厘米):50元/棵;
5—10厘米(含10厘米):230元/棵;
10—15厘米(含15厘米):320元/棵;
15—20厘米(含20厘米):420元/棵;
20厘米以上,500元/棵。
樹苗(以離地高度計量)
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3元/棵;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6元/棵;
200厘米以上,10元/棵。
(二)墳墓
土墳無碑:800元/座;
土墳有碑:1000元/座;
石墳無碑:1000元/座;
石墳有碑:1200元/座;
冒墳無碑:1800元/座;
冒墳有碑:2000元/座。
(三)其他
1、花椒:成樹60元/蓬、苗3元/棵;
2、竹子:按竹林地面積20元/平方米賠償;
3、葡萄:成樹50元/株、苗3元/株;
4、大棚:按占地面積計量,每平方米補償50元;
5、蓄水池、硬化道路等按材料體積計量,每立方米補償80元。
村民住宅及其它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及《納雍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規定》以及《納雍縣房屋拆遷各類補貼費參考標準》執行。
八、凡屬突擊栽種的林木及突擊修建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執行中,如國家和省地出台新的補償政策,一律按照國家和省地新的補償政策執行,對實施前已發生的征地、拆遷行為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