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村供水工程的後續管理,保證建成項目的正常運行,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由水利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村供水工程。
第三條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以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義務,並有權阻止、檢舉破壞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戶要各司其職,共同對農村供水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補助資金並由水利部門組織建成的一家一戶的小水池、小水窖,實行農戶“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則,形成的固定資產歸農戶所有。
第七條國家補助資金由水利部門組織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有權歸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使用權歸項目鄉(鎮)或項目村。其管理職責是:
(一)單村聯戶的供水工程,由村或鄉(鎮)管理。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鄉(鎮)管理。
(三)鄉(鎮)水廠供水工程和跨鄉(鎮)的供水工程,由縣水利局或縣級供水工程管理委員會管理。
第八條縣水利部門負責組織農村供水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項目鄉(鎮)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和編制用水管理規章制度。
第九條縣環保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供水工程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條縣衛生部門負責監測農村供水工程生活飲用水源水質。
第十一條縣物價部門負責審批農村供水工程水費價格。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加快水利體制改革,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建立靈活有效的運行機制,因地制宜地採取承包制、租賃經營等方式進行管理,保證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農村供水工程各級管理組織要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範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久發揮效益。出現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有償使用、計量收費、以水養水”和“補償成本、合理受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合理的水費徵收標準,報縣物價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水費收支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收支情況定期向用水農戶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開山、炸石、開墾種植;不得興建污染企業、排放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養殖場、廁所、垃圾場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確保水源水質安全。
第十七條按照“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凡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農村供水工程設施損壞或水源損失,影響正常供水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籌資解決。
第十八條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廣大民眾愛護和保護供水工程設施的意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依照職責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