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髮放管理實施細則

納雍縣為做好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髮放管理工作,確保資金的安全運行,確保農村移民及時足額領取直補到人資金。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移民辦關於印發的通知》(黔財企[2007]19號)、《畢節地區財政局 畢節地區移民局 畢節地區水利局 關於印發的通知》(畢地財企[2007]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後期扶持資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中經批准直補到人用於農村移民個人生產生活補助的資金(以下簡稱直補資金)。

第三條 直補資金髮放堅持“屬地管理、政府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工作由縣(市)財政部門、移民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管理。

財政部門為後期扶持資金管理機關,主要負責直補資金年度支出預決算編制、預算審核、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管理。

移民部門為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職能機關,根據水電、水利工程移民的不同性質,負責所管轄水庫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移民人數核定、規劃編制、移民個人基礎擋案資料的建立、提供和管理,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後期扶持資金髮放工作。

第四條 直補資金實行“資格確認、動態管理、按季發放、民眾與社會監督”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五條 直補資金對象為列入後期扶持範圍、納入後期扶持規劃的農村移民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並符合直補到人扶持政策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連續扶持二十年;2006年7月1日後經批准開工建設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連續扶持二十年。

第六條 直補到人資金標準為每年每人600元,按照批准的後期扶持規劃列入後期扶持資金年度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 縣移民局對省已核定分解到縣的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列入後期扶持人口總數不再調整。

第八條 各有關鄉鎮移民工作站、財政所每年審定一次資金直補到人對象和人數。審定的內容:一是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建設符合後期扶持範圍,納入直補到人的移民;二是在後期扶持人口總數範圍內,因各種原因增加符合政策直補到人的移民;三是因死亡、農轉非等各種原因減少的直補到人移民。

各有關鄉鎮、財政所應隨時審核資金直補到人的對象和人數。

因死亡、農轉非等各種原因不能列為補助對象的移民,縣移民局應及時行文告知縣(市)財政局和資金代發金融機構,並於次月停發直補到人資金;年度內因停發節餘的補助資金,轉為移民所在村組項目扶持資金。

在後期扶持人口總數範圍內,因各種原因增加符合政策直補到人的資金,縣移民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縣財政局,經各縣財政局、移民局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列入下年度預算後再計發直補到人資金。

第九條 為確保直補到人資金安全,方便移民,減少中間環節,直補到人資金統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通過開設移民個人帳戶,採取“一本(卡)通”方式代為發放。

1、簽定代法協定。縣財政局,移民局與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委託代發協定。委託代發協定應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開戶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存摺辦理期限和移交方式、直補到人花名冊、資金撥付和發放時間以及有關要求等作出詳細規定。協定參考範本檔案見附屬檔案。

2、統一製作存摺。縣財政局會同移民局向協定委託的資金代發機構提供每位直補對象開戶所需資料,包括直補對象花名冊,花名冊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簽名並留指摸),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縣財政局,移民局共同簽訂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總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帳戶總管理協定書,統一為每位移民建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卡),每本存摺註明“財政專項直補”字樣。銀行存摺由縣財政局與縣移民局負責發放到人到戶。

今後核增或核減的資金直補對象,參照以上方式辦理和消除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3、按季發放資金。縣財政局應根據縣移民局提供的直補到人資金髮放花名冊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信用聯社。信用聯社在季度末或資金到位後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入移民個人帳戶。對發放的每一筆移民資金在存摺摘要欄註明“移補”兩字,並按協定規定及時向縣財政局,移民局提供資金髮放情況表(紙質和電子文檔)。

4、建立告知制度。為確保後期扶持資金安全運行,陽光操作,讓移民及時知道資金髮放情況,縣財政局、移民局要和信用聯社建立告知制度,運用電視、廣播、報紙、公告等形式,將移民直補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時間及時告知移民。

第十條 縣移民局必須建立健全完整的直補資金移民個人檔案個發放清冊,內容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存摺帳號、所屬水庫、現戶口所在地等,並對移民個人信息進行電子信息化管理,真實、準確、全面地向財政部門和資金代發機構提供移民基礎資料,積極協助、配合做好直補資金髮放工作。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鄉鎮財政所要加強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帳核算,定期向移民局反饋資金撥付情況。

第十二條 信用聯社代理髮放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費用,不得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直補資金髮放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對直補資金髮放對象和資金髮放情況,各有關單位要在縣、鄉(鎮)、村、組進行公示和通告,接受廣大移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所、移民工作站和農村信用聯社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共同做好直補資金髮放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隱瞞真相、虛報冒領直補資金的現象,一經查實,如數追回,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直補對象和標準以及貪污、拖欠、挪用、擠占、剋扣直補資金的現象,將嚴肅查處,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縣財政局、縣水庫移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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