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工作規則

第四條,法律顧問組的工作職責是:(一)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二)為涉及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四)法律顧問組在接到縣政府辦的法律服務任務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法律意見,送縣政府法制辦和縣政府領導,並予存檔。 (五)縣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組成員參與,由縣政府法制辦通知,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第一條,縣政府法律顧問組是縣政府非常設的法律諮詢機構,成員由縣政府根據處理法律政務的需要,從縣內聘請法律方面的理論和實務工作者五人組成。其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
(四)具有法律專科以上學歷;
(五)熱心於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顧問組成員由縣政府制辦提出,報縣政府審定批准後聘任,任期與縣政府每界任期相同,可連聘連任,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解聘。
第四條,法律顧問組的工作職責是:
(一)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為涉及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為有關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工作的重大方案,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四)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目的的修改,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簽署的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檔案;
(五)為縣政府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洽談工作提供法律意見;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組選派人員參與相關活動;
(六)為縣處理突發性、群體性、涉法涉訪等重大事件提出處理建議。
(七)承辦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任務。
第五條,法律顧問組實行委託辦事制度,只承辦縣政府委託的法律事務或縣直各職能部門通過縣政府辦公室聯繫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組按照委託事項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第六條,法律顧問組的日常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承擔,負責法律顧問組成員日常工作聯絡、管理、業務指導,法律意見書審核與報送等工作,具體方法是:
(一)對時間要求緊迫的法律事務,由縣政府法制辦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法律顧問組成員進行諮詢,對情況較為複雜的法律事務,由縣政府法制辦預先將相關材料送交法律顧問組,由法律顧問組集體研究具體法律意見,對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由縣政府法制辦組織法律顧問組和相關的法律部門集體研究、討論、法律顧問組根據縣政府法制辦的要求,擬定法律意見書供縣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二)法律顧問組處理的法律事務需要有關單位配合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法律顧問組處理的法律事務涉及鄉鎮政府或縣直部門的,有關鄉鎮政府或縣直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縣政府法制辦,並派員參加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三)需委託法律顧問組辦理的法律事務,縣政府辦公室一般應提前五日通知法律顧問,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信息資料,以保證法律顧問組充分了解情況,提出更準確的法律建議。
(四)法律顧問組在接到縣政府辦的法律服務任務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法律意見,送縣政府法制辦和縣政府領導,並予存檔。
(五)縣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組成員參與,由縣政府法制辦通知,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六)縣政府法制辦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法律顧問組成員為 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七)法律顧問組向政府領導提供的口頭法律諮詢意見,由縣政府辦在諮詢意見記錄本上作出記錄,並予存檔。
第七條,法律顧問組成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法律顧問組的全體成員只向縣政府領導提供法律服務,不參與具體行政管理事務;
(二)遵守縣政府工作紀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應當保守秘密,法律顧問組的所有意見非經縣政府領導同意,不得向法律顧問組以外的人泄露。
(三)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為與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或辦理與縣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八條,法律顧問組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並視情況依法給予處罰。
(一)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二)不遵守縣政府工作紀律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三)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的。
(四)辦理與縣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第九條,縣政府應為法律顧問組成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法律顧問組因辦理縣政府法律事務實際所發生的差旅費、材料文印、調研等日常支出費用,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保障。
第十條,本規劃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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