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區)遷出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遷出。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註銷事項,如未辦結,則不予受理,告知納稅人辦結註銷事項後再辦理遷出;
2.核准
符合條件的,經系統錄入遷出信息,核准納稅人的跨區遷出事項,製作《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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