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司法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的職責調整,瀘州市納溪區司法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
(二)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各鎮、各部門和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承辦區法制建設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公證、法律顧問、外來企業投訴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監督管理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指導、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六)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車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州市納溪區司法局設六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文秘、信訪、接待、目標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的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指導、檢查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主持行政處罰聽證,承辦行政處罰、應訴案件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和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掛“瀘州市納溪區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瀘州市納溪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區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總結交流推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經驗和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法治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全區的成人法學教育工作;承辦區法制建設領導組和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工作科
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執業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違規違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全區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司法鑑定業務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掛“區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區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計財裝備科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制定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工作;負責單位的內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通訊和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六)政工科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及警銜評定的上報審批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及學歷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律師、公證員的職稱評審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對本系統幹警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承辦區紀委、區監察局和局黨組交辦的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瀘州市納溪區司法局行政編制37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和派駐各鎮、街道司法所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政工科長1名(按副科級領導配備)。股級幹部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它事項
(一)派駐各鎮、街道司法所共14個,核定行政編制14名,司法所長按副科級配備。其主要職責是:承擔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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