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是2003年12月由瀘州市司法局和瀘州醫學院聯合發文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在瀘州醫學院法學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部門設定
常務主任常務副主任
辦公室
實踐部
宣傳部
外聯部
學術部
官方微博: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
工作站簡介
多年來,工作站秉承“心繫法律援助,練就實戰本領”的宗旨,積極組織瀘州醫學院師生以多種形式走出校園,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站曾經在瀘州市納溪區、江陽區等鄉鎮、瀘州市白塔廣場、瀘州市紅星小區等進行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活動。累計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總計千於次餘人次。2006年11月25日,工作站在白塔廣場參加了由瀘州市司法局主辦的“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在行動”的普法宣傳活動的啟動儀式。瀘州市總工會、共青團、市婦聯、市殘聯等8個單位組織參加了本次活動。這次活動中工作站20名志願者接收了由市司法局頒發的中國青年法律援助志願者證書、徽章。2007年12月4日,工作站全體志願者作為瀘州市首批法制宣傳志願者參加了由瀘州市法制建設領導小組主辦,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市法建辦承辦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
2006年10月7日,工作站在瀘州市白塔廣場開展了一次大型普法宣傳活動。此次活動得到了瀘州市五月花律師事務所的傾情相助。
2006年12月4日,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的法律志願者們在這一天開展了一系列普法宣傳活動。目的是通過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為促進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及法治氛圍。
2007年12月4日,工作站全體志願者作為瀘州市首批法制宣傳志願者參加了由瀘州市法制建設領導小組主辦,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市法建辦承辦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瀘州市法制宣傳志願者成立儀式暨文藝演出,此次活動在白塔廣場舉行,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視。首先,瀘州市委書記鄒蔚為活動致開幕詞,而後,瀘州醫學院統戰部部長林普作為志願者代表發言,接著,全體法制宣傳志願者莊嚴宣誓。
2007年5月20日,由工作站和四川警察學院“法之風”青年志願者活動中心聯合舉辦的辯題為“我國當前是否應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首屆瀘州高校辯論賽在四川警察學院3101教室隆重舉行。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徐其虎、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副院長向明、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波、瀘州醫學院法學系主任劉博以及兩校相關領導和老師觀看了比賽並擔任評審嘉賓。
2008年4月由院團委、法學系主辦,工作站承辦的"瀘州醫學院法治系列講座"隆重舉行,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波、瀘州醫學院法學系主任劉博等法學界知名人士為大家做一系列精彩普法講座。講座的主題涉及勞動契約法、大學生的兼職與就業維權、醫事糾紛、證據的收集與套用等與在校大學生的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
5.12汶川大地震後,工作站全體志願者於5月28日至5月29日在瀘州醫學院城北校區內開展了以愛心電影為載體的賑災物資、資金募捐活動,該活動得到了全院師生的大力支持。僅兩天時間,就募集到價值人民幣4567元的物資。先德強等法學系老師也通過網路和其他渠道同步募集到了大批賑災物資,經紅十字會估價本次募集的物資總共價值人民幣10萬元。5月30日,先老師、羅老師以工作站兩名志願者親自將救災物資送往綿竹災區。
2008年3月,經過精心籌備,工作站主辦的刊物《瀘醫法援》創刊號正式發行。
《瀘醫法援》的刊印得到了瀘州醫學院黨委和瀘州市相關部門的關心和大力支持,瀘州醫學院黨委書記尹傑霖、瀘州醫學院院長馬躍榮、瀘州市司法局局長李茂華欣然為本刊題詞,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波題寫了序言。該雜誌已遞交瀘州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廳。
2009和2010年工作站聯合瀘州醫學院團委再次在白塔地區進行了3.15和12.4法制宣傳。
2011年我們與瀘州市工商局進行了3.15法制宣傳;在12.4法制宣傳我們聯合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在市政府旁進行了法制宣傳得到了法院法官們和市民的歡迎。
2011年我們與瀘州警校聯合舉辦了兩大高校的模擬審判作為我們法學系向瀘州醫學院60周年校慶的獻禮,並且獲得了學校、老師、司法局、法官、律師等司法界的積極肯定。
2012年我們在學校進行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的宣傳,在學校內引起極大反響…….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以下簡稱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運作,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更及時、恰當的法律服務,為瀘州醫學院師生搭建穩定的法律實踐教學平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隸屬於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瀘州醫學院,在瀘州醫學院法學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指導。 第三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宗旨是心繫法律援助,練就實戰本領。 第四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重點是組織瀘州醫學院師生以多種形式走出校園,為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五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的同時,充分利用多種途徑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宣傳,並適時組織有關的學術研討,以使法律援助工作不斷取得實效。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人員選任 第六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聘任若干知名專家、學者、律師擔任顧問。顧問人選由法學系提出建議名單,由瀘州醫學院批准後聘任。 第七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設負責人1名,由法學系教師兼任。法學系提出負責人選任建議,報瀘州醫學院批准後任命。經學院批准聘任的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名單,需同時交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第八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下設辦公室、學術部、實踐部、宣傳部、外聯部五個部門,並由辦公室對其他四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辦公室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各部設部長1名,副部長1-3名。 辦公室主任原則上由法學系教師兼任;經工作站負責人提出建議名單,法學系主任任命。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指導教師,由法學系教師兼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各部部長、副部長均由學生擔任。 第十條 瀘州醫學院全體符合資格的學生,填寫《瀘州醫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學生任職報名表》後均可競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長、副部長職務。符合資格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一)政治素質好,熱心公益活動、富有責任感,具有較為全面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溝通 能力,未受警告以上處分等; (二)競任前兩學期補考科目不超過兩科; (三)兼任其它社會職務不超過一項,且兼職不得與競任職務相同。 第十一條 按規定程式發展法律援助志願者,是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瀘州醫學院全院師生均可申請成為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志願者,申請者需要填寫《瀘州市法律援助志願者申請表》,交工作站辦公室初審,由辦公室主任確認,並經法學系和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蓋章後生效。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學生幹部從法律援助志願者中產生。 第十三條 學生面試後,由辦公室主任提出學生幹部建議名單,經工作站負責人批准後公示。由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提出志願者建議名單,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公示。 第十四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理事會由工作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和各部部長組成,商討工作站的重大事務。 第十五條 顧問及法學系教師兼任職務,每屆任期3年,可連任。每兩學年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一般安排在每學年第一學期(9月);每學期可根據綜合考評及具體情況進行人員的適當調整。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按規定程式發展法律援助志願者,是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工作。 第十七條 瀘州醫學院全院師生均可申請成為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志願者,申請者需要填寫《瀘州市法律援助志願者申請表》,交工作站辦公室初審,由負責人複審後報法學系主任確認,並經法學系和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蓋章後生效。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學生幹部由志願者中產生。 第十八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學年發展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一次,發展時間為每學年第一學期(12月),每學年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志願者10-30人,每學年具體發展人數由工作站理事會確定。工作站志願者招新由工作站理事會統一負責,招新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3月)。由於各種原因退居二線的志願者,主要對一線志願者進行輔導工作。除學生幹部之外的教師和學生法律援助志願者,由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安排至工作站各部門參與具體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辦公室可組織法律援助志願者集體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在部門志願者之間進行輪換。 第十九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幹部和志願者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規範辦事。 第二十條 工作站和各部門的一切活動,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請假。志願者請假,需經各部門部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各部部長、副部長請假,需經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簽字批准後交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主任請假,需經工作站負責人簽字批准後交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作站幹部和志願者對外開展工作時,應當配戴工作證;工作時應當衣著整潔,使用文明用語,回答問題準確有度。 第二十二條 若工作站幹部和志願者有特殊情況不能再擔當所任職務,應當上交辭職信並退回工作證,履行相應的辭職手續,不允許擅自離職。志願者辭職,需經辦公室主任簽字批准後交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長、副部長辭職,需經工作站負責人簽字批准後交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幹部和志願者每兩個月綜合考評一次,每學期進行總結。由辦公室負責制定考評標準,經工作站理事會商定後進行考評。 第五章部門聯繫細則 第二十四條 為了使工作站辦公室下屬部門之間聯繫緊密,使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特制定本章。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應對各部門活動進行統籌安排,收集整理各部門的資料並存入檔案,各部門則應及時向 辦公室上交各種資料,接受辦公室安排及相關調整。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互派代表參加部門例會,並記錄會議內容且上交各部門部長,從而增加部門了解。 第二十七條 部門間配合開展活動時,部長可親自或指定人員對配合的部門的工作進行查看,並記錄情況,及時反應不足以使該部門改正。 第二十八條 部門與部門之間各設定一名意見收集人員,並對匿名意見進行收集整理,定期開會時就別的部門提出的意見中好的意見進行修改,不合適的則予以摒棄,同時由部門內部指定一名副部長並公開其號碼作為熱線電話,對部門間溝通問題及相關事務進行耐心作答,方便及時聯繫。 第二十九條 在部門例會中,活動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思考需要其他哪些部門的協助支持,並提出要求;由各部門部長協商各部門具體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學術部與實踐部配合開展工作時,學術部應為實踐部收集準備相關知識,並要求實踐人員寫一定的實踐活動稿件,最後經學術部聯繫相關知識上升為理論學術性稿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術部與宣傳部配合開展工作時,學術部需為宣傳部提供策劃書,保證宣傳部宣傳方式、內容及製作的海報與即將開展的活動一致。宣傳部則應向學術部徵求意見,宣傳部應積極配合,並在其指導下完成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術部與外聯部配合開展工作時,學術部應為外聯部提交策劃書,外聯部應指定一名副部長整理資料,同時外聯部應對活動進行全面了解情況聯繫相應組織並申請場地,從而為學術部所策劃的活動提供平台。 第三十三條 實踐部與宣傳部配合開展工作時,實踐部需為宣傳部提供策劃書,保證宣傳部宣傳方式、內容及製作的海報與即將開展的活動一致。宣傳部則應積極配合實踐部開展工作,為實踐部的活動做好宣傳。 第三十四條 實踐部與外聯部配合開展工作時,應相互配合作好活動前期安排,如根據活動主題及規模而安排準備活動場地,如需申請則及時申請,及時邀請參與人員。 第三十五條 宣傳部與外聯部配合開展工作時,外聯部與外界聯繫、商定好後,由宣傳部負責校內及部分校外宣傳工作,提供部分宣傳材料(如橫幅、展板等)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為了規範瀘州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的資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工作站財產,特制定本章。 第三十七條 工作站財產包括辦公室、圖書、電腦、電話和宣傳材料等。工作站財產的購置,應由部門上交書面申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工作站經費主要由瀘州醫學院撥劃,也可以由外聯部通過多種途徑籌儲資金。 第三十八條 工作站的每項經費,需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使用該項費用,辦公室應妥善保管申請書並存入檔案。辦公室主任和辦公室副主任應記錄工作站的每項經費開銷。需報銷的賬單,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發票。 第三十九條 工作站志願者應儘量減少開支,以節約為準則。愛護工作站的財產,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一節 辦公室管理 第四十條 辦公室402為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瀘州醫學院工作站辦公室,為了保證辦公室402的財產安全和衛生情況,使工作站的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辦公室402的鑰匙為工作站所有,原則上只能由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及副主任和宣傳部長所持有,工作站志願者因工作需要須向副主任申請,其他組織如有需要,須向工作站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提起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使用。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擅自配鑰匙。 第四十二條 辦公室內電腦、辦工桌、檔案櫃(檔案)、展板等為工作站財產,非經工作站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同意,其他組織成員不得擅自使用,如有違反,第一次口頭檢討,第二次書面檢討,情節嚴重者以工作站名義上報至繫上公開批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在辦公室吸菸、喝酒、吃零食或高聲喧譁等形式破壞辦公環境。 第四十四條 工作站及其他組織宣傳部同學製作海報和展板等後,應徹底清潔所有宣傳工具和辦公桌及地面衛生。不能隨意弄髒辦公桌和地面,如有違反,第一次口頭檢討,第二次書面檢討,第三次以工作站、法學系宣傳部、醫事法律研究會宣傳部名義進行公告批評。 第二節 圖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 為規範工作站圖書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工作站為滿足各部門工作需要而購置的圖書資料,包括各類工具書、期刊、雜誌及相關學術著作等。 第四十六條 本工作站圖書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辦公室志願者並於每月清點一次。 第四十七條志願者因工作需要,可借閱各類圖書,但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專業性強的工具書經研究可以長期借用。一般圖書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閱兩冊,借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借書時間限辦公時間內每周三晚7:00——9:00,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第四十八條 志願者借書期限屆滿,經通知仍不還書者,或遇清點期而仍不還書者,除停止其借書權外,必要時報其直接上級. 第三節 電腦管理 第四十九條 電腦為工作站公有財產,只能用於辦公,不使用該電腦上網,聽音樂和打遊戲等。 第五十條 電腦密碼原則上只能由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及部長所知道,工作站志願者應工作需要課向上級申請。電腦不得借用或轉借於非工作站志願者。 第五十一條 宣傳部相關人員定期定期為電腦防毒並清理電腦上的資料。各部部長應及時整理各部門資料。未經辦公室同意,工作站志願者不能擅自刪除電腦內任何檔案。 第四節 電話管理 第五十二條 為方便聯繫和解答諮詢者的疑問,工作站特為辦公室配置一部電話電話由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管理 第五十三條 電話原則上只能用於辦公,不得使用其撥打私人電話和長途電話。工作站志願者應愛護電話,並節約話費。 第五十四條 每月末辦公室副主任應列印出話費清單,以方便計賬 第七章值班規定 第五十五條 值班地點是辦公樓402,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晚7:00——9:00第八十三條值班人員應按照嚴格按照值班表的安排準時值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不假不到。有事應先向本部門部長請假,由部長做好記錄同意請假後方可。 第五十六條 值班人員應在值班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大方。對來訪人員的諮詢應做好相應的記錄,若不能現場解答的問題應由辦公室通知學術部商議並諮詢工作站老師解答。 第五十七條 不得在辦公室高聲喧譁,嬉戲打鬧,愛護公物,自覺維護辦公室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八條 值班人員應管理好工作站圖書,該圖書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況的應做好相應記錄。 第五十九條 正確使用計算機不允許利用計算機作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上網聊天,聽音樂,玩遊戲等。值班人員應隨時注意整理計算機上本部門資料。 第六十條 辦公室常務主任或副主任應每周不定時抽查值班情況三次並做好記錄。 第六十一條 辦公室志願者應對值班情況作好記錄,並按照我站章程對未值班人員作相應處理。 第六十二條 值班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作好清潔衛生,關好門窗及櫥櫃。(二)瀘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六十三條 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 第六十四條 值班人員應按照嚴格按照值班表的安排準時值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不假不到。有事應先向瀘洲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請假,經同意請假後方可。 第六十五條 值班人員應在值班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大方。對來訪人員的諮詢應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六十六條 不得在辦公室高聲喧譁,嬉戲打鬧,愛護公物,自覺維護辦公室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七條 正確使用計算機不允許利用計算機作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上網聊天,聽音樂,玩遊戲等。 第六十八條 遵守瀘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紀律,服從瀘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 第六十九條 值班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作好清潔衛生,關好門窗及櫥櫃。(三)紅星小區 第七十條 值班時間為周六至周日上午下午 第七十一條 值班人員應按照嚴格按照值班表的安排準時值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不假不到。有事應先向本部門部長請假,經同意請假後方可。 第七十二條 值班人員應在值班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大方。對來訪人員的諮詢應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八章獎懲制度 第七十三條 瀘州醫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志願者和學生幹部實行操行分評定考核,基本分70分,滿分100分。總分不滿60分者給予記過處分;不滿50分者,勒令退出工作站;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幹部和志願者需嚴格遵守工作站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照考評獎懲制度進行獎懲。 第七十四條 每學期工作站評選“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3-5名,“優秀法律援助志願者”6-10名。具體人數,評優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經辦公室初評,工作站負責人審核後提出評優建議名單,由法學系主任批准後公示。 第七十五條 每次會議遲到或早退者扣1分,無故缺席者扣3分。確有事者須出示辦公室簽字蓋章的書面假條,否則視為缺席。 第七十六條 工作站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無故缺席者扣3分,活動中不服從安排者扣2分。需請假的參照本章第三條。 第七十七條 未能及時完成任務者,志願者扣1分,學生幹部扣2分。 第七十八條 在工作中消極懶散,出現重大失誤,導致不良後果者扣3分,情節嚴重的,在工作站內處以警告或記過處分,並扣5-10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七十九條 志願者和學生幹部在值班中,遲到或早退者扣1分,缺席者扣2分;在值班過程中出現失誤的參照第六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十條 在工作站受過警告或處分的,取消評選“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優秀法律援助志願者”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瀘醫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體成員應積極主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章程規定的職責者: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警告,並扣2分; (二)情節嚴重的,工作站內通報批評,作出書面檢討,扣5分: (三)影響極壞的,予以除名處理。 (四)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任務的,須提交書面說明,經理事會審核批准,酌情處理。 第八十二條 在工作中,對瀘州醫學院及法學系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勒令退出工作站,並建議相關部門依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散播謠言,嚴重影響工作站工作順利開展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除名處理。。 第八十四條 在工作中積極向上,能提出有用意見者加2分。較好的完成所給任務的加2分。宣傳工作站的稿件一旦發表,校級以上加2—4分;向工作站內部刊物投稿一經採納,加1—2。 第八十五條每學期期末,在總評時每個志願者酌情各加基礎分0-3分,副部長加0-5分,部長加0—6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加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