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導向審計的產生因素
(1)企業界的內部控制系統日趨完善,評價內控系統可以作為審計的導向;
(2)審計目標由以查錯糾弊為主轉變為確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為主;
(3)審計對象的規模擴大化和複雜化,運用傳統的審計方法不能達到審計的目標;
(4)審計界引進系統論,與長期積累的實踐經驗相結合,使審計理論獲得新的突破。
系統導向審計的程式
關於系統導向審計的程式,英國沃爾夫列舉了8個步驟:
(1)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背景和理論上應具備的業務制度;
(2)了解被審計單位實際套用的業務制度;
(3)詳細查明其內部控制系統中的強點和弱點;
(4)評價各個強點和弱點對各主要業務的影響;
(5)確認據以編制財務報表的各種記錄的可靠程度;
(6)保證財務報表與主要記錄一致;
(7)對所審核賬目的真實性、公允性及是否符合法規的其他要求,形成審計意見;
(8)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表示意見。
英國霍華德曾以程式圖來說明系統導向審計,如右圖所示。
從圖中可以看出,系統導向審計的程式具有以下特點:
1.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後要進行初步調查,將現行系統記錄下來,並加以評價。
2.經過評價,如認為系統不可信賴,則不能採用系統導向審計的方法,而要對賬簿進行分析和測試,增加實質性測試的數量。
3.如認為系統可以信賴,則採用系統導向審計的方法,進行控制測試。
4.如控制測試滿意,則可進行少量的實質性測試。
5.如控制測試不滿意,則必須了解有無補救控制措施。倘若有適當的補救控制措施,也可只進行少量的實質性測試。
6.倘若缺乏適當的補救措施,則必須增加實質性測試的數量。
以上沃爾夫的8個審計步驟和霍華德的審計程式圖,適用於民間審計組織進行的系統導向審計。就政府審計而言,因為政府審計是強制審計,無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也不需要與委託人協商,更無所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誰和審計什麼,完全由政府審計機關決定。政府的活動多種多樣,而且分散在各地,因此,對於任何複雜的活動要作出正確處理,做好汁劃工作是前提條件。許多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都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審計計畫,確定審計任務。如澳大利亞審計署為了提高審計效率,規定了一個制定審計計畫的制度,它分四個階段:(1)制定戰略審計計畫(長期計畫);(2)制定戰術審計計畫(12個月計畫);(3)制定整體審計計畫(審計任務協調計畫);(4)制定外勤審計計畫(個別任務審計計畫)。
系統導向審計的局限性
由於內部控制系統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以系統為基礎的審計方法也不是萬能的。如它對於無規律的業務就很難發揮作用。在實踐中,審計人員發現,以系統為導向的審計方法存在著一種危險的趨勢。即由於審計人員特彆強調對於系統的檢查,因而給管理部門造成錯覺,認為控制方面的缺陷只能用控制來彌補,這就容易形成為了控制系統而加強控制的狀況,其結果是控制系統的確是加強了,但是系統所產生的結果卻並沒有得到改進,而且控制的加強必然會加大成本,影響到最終的結果,造成這種危險趨勢的根本原因是,在強調控制系統的同時忽略了人的因素。在一些審計工作比較發達的國家已經發現了以系統為導向審計的這一缺陷。
系統導向審計還存在一項更大的無法解決的致命弱點,那就是基於內部控制系統的審計模式沒有與審計風險聯繫起來,沒有為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提供指南和幫助,而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要遠遠超出內部控制系統的作用範圍。在當今這個審計風險大爆炸的時代,降低審計風險已成為審計人員考慮的首要因素,因此,系統導向審計必然要被更適合現代審計環境的新的審計模式所代替,那就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這個模式下,人們關於內部控制的觀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正如系統導向審計不能完全取代賬表導向審計一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也不能完全取代系統導向審計模式,它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和深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