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負責宣傳貫徹有關農業機械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二)負責設施農業機械、保護性耕作和農業裝備機械的技術推廣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廣農業機械裝備的技術,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四)負責農業機械的生產、鑑定和安全監督管理、技術推廣和農業機械化。
(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指導和安全生產;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登記、核發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業機械作業、維修,售後服務的監督管理及產品質量調查、監督。
(八)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