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夏埃爾·帕夫利克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國弗賴堡大學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與法哲學教席教授。

學習和工作經歷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MichaelPawlik),德國弗賴堡大學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與法哲學教席教授 ,1965年出生於杜塞道夫。

自1989年起,帕夫利克就讀于波恩大學,學習法學專業。 1989年,他通過第一次法學國家考試。 隨後,他到劍橋大學學習,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並且返回德國,在京特·雅科布斯(GüntherJakobs)的教席攻讀博士學位。 1992年,帕夫利克以法理學方向的論文《批判性對比:純粹法學與哈特的法理學》獲得博士學位。 接下來,他在杜塞道夫州法院實習,在1995年通過第二次法學國家考試。 此後,他回到波恩大學的法哲學研究所擔任學術助理,並且撰寫以刑法哲學為主題的教授資格論文;在此期間,曾在佛羅倫斯歐洲高校研究所交流一年。 在1998年,帕夫利克通過教授資格論文答辯,獲得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教授資格。

接下來數年,帕夫利克分別在維爾茲堡大學、雷根斯堡大學和羅斯托克大學擔任教席代理主持人, 自2001年4月起成為羅斯托克大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法哲學教席的正式主持人。 在2003-04年冬季學期,他拒絕科隆大學的工作邀約,調任至雷根斯堡大學,並且在2009-2011年擔任該大學法學院院長。 自2013年4月起,他在弗賴堡大學法學院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任職。 自2015年起,帕夫利克成為都宏出版社(Duncker & Humblot)“法與哲學”系列的主編之一,2017年,入選利奧波第那科學院(Leopoldina)院士和海德堡科學院暨人文學院院士,擔任《法哲學雜誌》(Zeitschrift fürRechtsphilosophie)編委。

《法哲學雜誌》封面《法哲學雜誌》

研究重點

1. 從康德到當代的刑法哲學思想史

2. 犯罪總論,尤其是犯罪總論與哲學的關係

3. 與哲學相關的刑法總論制度(如緊急避險和禁止錯誤)

4. 醫事刑法和醫學倫理疑難問題(尤其是幫助自殺)

在研項目

《從康德到當代的德國刑法哲學思想史》(始於2013年)

代表性著作

1.《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

(Person,Subjekt,Bürger:ZurLegitimationvonStrafe)

2.《批判性對比:純粹法學與哈特的法理學》

(DieReineRechtslehreunddieRechtstheorieH.L.A.Harts:EinkritischerVergleich)

3.《正當的緊急狀態——關於刑法上的社會一體性義務問題》

(DerrechtfertigendeNotstand)

4.《恐怖分子及其權利》

(DerTerroristundseinRecht)

5.《公民的不法:犯罪總論原理》

(DasUnrechtdesBürgers:GrundlinienderAllgemeinenVerbrechenslehre)

著作簡介

1.帕夫利克在《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中譯本譯者:譚淦注釋解說詞:馮軍)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國家怎樣對個人施加刑罰才是合法的?《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長久以來作為通說的預防論。而公民所信賴的公正與安全的恢復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滿意。取而代之的是,透過黑格爾他注意到了自由與國家秩序的辯證法:個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個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開。這就意味著:“誰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時也就妨礙並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國家所保護的法秩序,而這種法秩序是他作為公民基於本人的法忠誠而負有責任的。”刑罰服務於法的保護及由此對自由的保護,犯罪人也會同時因他“作為公民被承認,且如黑格爾所說,被尊重”而獲得刑罰。

2.犯罪總論是刑法教義學的核心部分,整合了刑法教義學、懲罰理論和實踐哲學。然而,當今流行的犯罪論卻在許多方面上不再與懲罰理論的發展狀況相適應。在《公民的不法:犯罪總論原理》中,帕夫利克嘗試在現代的刑法發展趨勢(一種有關犯罪行為之不法的新構想)下,使哲學論述與教義學史論述相互融合,從而重建上述被遺忘的有機聯繫。不法被理解為對某種公民義務(亦即有助於現存自由秩序維持的公民義務)的危害。基於這種理解,帕夫利克全面重述了犯罪總論的基本問題,並且提供體系性的解決方案。

《公民的不法》德文版封面《公民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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