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獎金

簽約獎金

簽約獎金,也叫簽約花紅,指一支球隊在簽約時一次性支付給球員的獎金。根據勞資協定規定,在計算球隊總工資的時候,簽約獎金要分配到契約的每一個受保障年份中計算。

簽約獎金的數額

根據勞資協定規定,球隊付給球員簽約獎金最多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20%。

簽約獎金的分配

如果球員得到簽約獎金,那么這筆錢被分配到契約中保障賽季的每一年(不包括球員選項、球隊選項、提前跳出選項等選項年),並且加到每一年的球隊工資總額中。如果除選項年之外,其他年份的契約都是完全保障的,那么球員的簽約獎金將平均分配給每一年;如果球員某一年只有部分保障,那么在計算時這一年也要按比例減少所分配的簽約獎金。

例如,一名球員簽訂了一份5年完全保障的契約,價值3000萬美元,並拿到了600萬美元的簽約獎金,那么該球員每一年的工資在計算進球隊工資總額的時候,都要加上120萬美元,而不是在第一年的時候加上600萬美元。注意不論球員的契約是遞增、遞減還是平均分配,簽約獎金的都是平均分配的。

如果該球員的契約中,第五年只有50%的契約有保障,那么這一年分配的簽約獎金數也應該是其他年份的一半,因此每年應該分配的數額也變成133.3333萬元(600萬/4.5),因此前四年每年應加133.33萬美元,而最後一年則加66.6667萬美元。

如果球員是利用特例簽下,或者簽訂了頂薪契約,那么簽約獎金就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假設中產特例是5百萬美元,那么球隊可以以增幅8%的比例和球員簽下5年契約,每年的工資是:500萬,540萬,580萬,620萬,660萬,總共2900萬。允許的最大簽約獎金是580萬(20%),而且獎金必須被平分到契約的每個賽季(每賽季116萬,假設沒有選項年)。這就意味著,如果要把第1年的工資和簽約獎金加起來滿足500萬的特例,那么第1年的工資必須降低。修正後的工資是:387.5969萬,418.6046萬, 449.6124萬,480.6202萬,511.6279萬;獎金每年都是112.4031萬;每年總收入是:500萬,531.0077萬,562.0155萬,593.0233萬,624.0310萬。他的總工資就是2248.0620萬,加上獎金後總收入是2810.0775萬。

注意,為了使得第1年的工資加獎金符合500萬的特例,第1年的工資必須減少到387.5969萬。最後的結果是球員總收入降低了89.9225萬。這也是提前收取簽約獎金的代價。

延長契約球員的簽約獎金支付

對於延長契約(即當前契約尚未結束時進行續約,參見續約詞條的延長契約條)的球員,如果續約時拿到簽約獎金,則計算方式要根據球隊的工資總額而定:

如果續約時球隊工資總額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工資帽,那么該球員的簽約獎金不能早於續約契約生效的那一個賽季的起薪日支付,且獎金總額也要如上述方式分配到契約中每一個受保障的非選項年;

如果續約時拿到簽約獎金,並且當時球隊工資總額沒有超過工資帽,那么該球員的簽約獎金可以在簽訂續約契約時的當前契約期間內支付,也可以在續約契約生效的時候支付。如果球隊選擇在續約契約生效的時候支付,則簽約獎金也要如上述方式分配到契約中每一個受保障的非選項年;如果球隊選擇在簽訂續約契約時的當前契約期內支付簽約獎金,則獎金將在當前契約的剩餘年份中平均分配,同時,這份提前續約契約將被視為“重協商契約”而非“提前續約契約”。

計入簽約獎金的其他情況

另外,下面的情況也遵守簽約獎金的類似規則:

為了使得聯盟之外的球隊或者組織放棄某位球員持有權而支付的買斷費,其中超出50萬美元的金額;

契約買斷金;

交易保證金。

這裡需要澄清一點:一般所說球隊最高只能支付國外俱樂部50萬美元作為買斷費或者轉會費,這種說法並不準確。事實上,球隊可以支付任意數額的買斷費或者轉會費,但是其中超過50萬美元的部分會被當作簽約獎金,最終計進球隊的工資總額中。

利用簽約獎金規則的簽約案例

雷霆隊簽約尼克-科利森
雷霆妙用規則簽下科利森雷霆妙用規則簽下科利森

當地時間2010年11月23日,俄克拉荷馬雷霆隊宣布和前鋒尼克-科利森(Nick Collison)提前續約[3] 。隨後,ESPN爆料稱這份契約利用了提前續約契約的規則來規避未來的薪水壓力[4] 。根據報導,雷霆隊為科利森提供的4年1100萬美元續約契約中包括簽約獎金(具體數額不明,報導中提到的650萬美元簽約獎金數字不符合勞資協定規定),且獎金是在科利森的當前契約中支付的,因此科利森的續約契約薪水得以降低,為雷霆隊續約其他球員提供了更多工資空間

根據勞資協定規定,雷霆隊最多可以為尼克-科利森提供220萬美元的簽約獎金,這些獎金將計入雷霆本賽季的球隊總工資中,而當這份續約契約執行時,這些已經在本賽季計入工資總額的簽約獎金將不再被計算,雷霆因而降低了未來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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