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規範性檔案;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其它民族、法規的貫徹實施;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組織對全市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提出可供市政府參考的政策性建議,參與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有關規劃和措施;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的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三)協調、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負責對公民民族成份的認定工作。
(四)參與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和規劃;負責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促進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五)廣泛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六)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育的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登記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配合有關部門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七)協助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穩定社會、經濟建設服務;協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
(八)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參觀、考察事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民宗局領導成員及分工
局長 鄧忠貴同志:負責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民族工作、財務工作、信訪工作。副局長 崔龍范同志:分管分管民族工作、辦公室。
內設機構
按照改革的有關要求,民族宗教事務局不設內部機構,其具體業務工作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一)總務工作
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人事、勞資、財務、教育、信息、保衛、保密、信訪、統計、離退休幹部管理、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檢查;負責調解民族糾紛;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參觀、考察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涉外事務。
(二)民族經濟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會同有關部門申請、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協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民族貿易和科技進步;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民族的扶貧工作;負責民族貿易及清真食品類定點企業的申報、檢查及政策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搞好全市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工作;負責組織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負責管理全市少數民族社會團體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少數民族社會團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及文化娛樂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幹部的統計工作。
(三)宗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登記、年檢;配合有關部門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管理宗教上層人士;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宗教涉外事務及宗教方面的對外宣傳;制定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各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