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林木種苗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核發。
(一)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種苗公司和從事林木種苗進出口業務公司的林木種苗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主要林木良種種子、良種組培苗的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地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其他林木種苗的經營許可證,由種苗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按經營者申請經營的有效區域範圍實行分級核發。經營有效區域為本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其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營有效區域為本地(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兩個縣(區)及其以上的,其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的地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營有效區域為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兩個地級市及其以上的,其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例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林木種苗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與經營林木種苗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具有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苗生產技術人員1人以上和經自治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苗檢驗人員1人以上;
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設備和貯藏設施等;
2、具有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櫃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實施對象和範圍
從事林木種苗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剩餘的林木種苗在集貿市場上出售和串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受具有種苗經營許可證的種苗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苗和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不辦理林木種苗經營許可證。
申請材料
(一)《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照片;
(三)與經營種苗種類和數量相適應資金的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苗質量檢驗人員資格證明(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證書);
(五)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或培訓證明)(學歷證書或者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證書);
(六)林木種苗經營、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各儀器設備照片;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屬單位申請的提供單位介紹信,屬個人申請的出示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八)申請林木良種經營許可證的,需提供林木良種審定(認定)證書複印件;
(九)經營林木種苗的種類清單。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試驗時間除外)
(二)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