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審計報告的內容
1.審計的依據、時間、內容、方式及有關情況的概括審計的依據:是指進行本次審計工作是計畫安排、政府指令,還是接受委辦單位的委託等。是上級審計機關的指令,還是本級審計機關的計畫。
審計的時間:是指本次審計工作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的時間。
審計的內容:是指本次審計的任務和目的。即本次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稅收計畫執行情況的審計,或是稅收減免情況審計,或者是兩者兼有。是針對某項財務收支活動的專項審計,或是對某一案件開展財經法紀專案的審計。
審計的方式:是指本次審計工作是採取送達審計方式還是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情況的概括:一方面指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另一方面是指本次審計任務的完成情況。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隸屬關係、內部組織機構、帳務設定情況等。審計任務完成情況,指開展了哪些工作,涉及到哪些部門,審查了哪些業務,達到了什麼目的,取得了哪些效果。
2.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評價
審計報告的生命力就在於它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只反映審計查出問題的審計報告是不全面的。審計報告應該結合審計的任務和目的,運用審計過程中掌握的資料,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對被審計單位的稅法執行情況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及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和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等,進行全面評價,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同時,對於被審計單位面臨的實際困難,也應據實反映。
3.審計查出來的主要問題
審計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稅務機關執行稅法情況或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查,所發現的問題,應準確地寫入審計報告,這是審計報告最主要的部分。
(1)事實要清楚。即對存在問題的產生原因和後果及責任人,特別要把侵占國家利益的情節和影響中央財政收入數額全面闡述清楚。
(2)定性要準確。在審計定性時所引用的依據要堅持先法律後規定、先中央後地方、先國家後部門的原則。在引用法律規定時,要寫清立法機關的全稱、檔案名稱稱、檔案編號和執行時間,並有針對性的引用法律規定的原文,確保審計定性的準確無誤。
(3)排列要科學。審計報告中間題的排列一般有四種:
①按照發現問題的大小排列;
②按照發生違紀的時間排列;
③按照業務流程的順序排列;
④按照社會熱點的急緩排列。
4.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分析其產生原因
稅收審計報告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不僅僅把問題揭露出來,更重要的在於如何解決這些問題。要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就必須對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這實際上是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同時,也是反映審計人員認識問題、分析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要力求做到實事求是,一分為二。一個問題的產生,可能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既有歷史原因,又有社會原因。因此,必須依據掌握的資料,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找出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便於更好地解決問題。
5.提出處理意見
處理意見是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提出如何處理、處罰的意見。如經審計未發現問題,就談不到處理意見。只有經審計發現問題時,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稅收審計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雖然不是定性的審計決定,但它是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稅收審計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一定要嚴肅、認真。提出的處理意見一定要準確、具體。並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依據的內容必須寫清檔案的發文機關、檔案名稱稱、檔案編號、發文時間,並寫清問題具體違反了其中哪一條、哪一款,以便有據可查。
稅收審計報告要在巨觀管理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個方面,就是要在稅收審計報告中,根據審計掌握的實際情況,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出完善和加強巨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審計的情況是指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和對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以審計所掌握的資料為基礎,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管理上的薄弱環節,結合國家的巨觀調控措施、政策、法規,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設性意見和改進措施,供被審計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參考。
總之,稅收審計報告提出的建議.既要有針對性又要有操作性,切忌空乏、瑣碎或無關緊要。
稅收審計報告基本上分為以上五個部分,具體到每一篇審計報告,還應該結合具體情況,根據審計任務和目的,決定哪部分展開詳細寫,哪部分概括綜述,哪部分可省略不寫。這裡應當強調的是:無論怎樣布局,有一點應當注意,就是審計報告的前後內容一定要有機聯繫,從始至終,一個指導思想一貫到底,做到全文渾然一體。
稅收審計報告的重點
稅收審計報告的重點有以下兩方面:1.準確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反映審計查出問題,是稅收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一方面反映了審計的成果;另一方面又直接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名譽及利益,可謂關係重大。因此,稅收審計報告一定要準確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審計報告建立在可靠資料基礎上,保證稅收審計報告的質量。從審計實踐來看,審計查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稅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審計實踐中發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①越權減免稅收;
②擴大減免稅範圍或延長減免稅時間;
③擴大稅收提成範圍或提高稅收提成比例;
④隱瞞、截留、轉移各種收入,減少利潤;
⑤擴大稅額扣除範圍,少繳稅款;
⑥隨意變通稅率,擠占中央財政收入;
⑦私設小金庫,為集體和個人謀利益等。
這些問題一般既是做出處理、處罰意見的主要內容,也是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意見分歧的焦點。因為對這些問題的處理、處罰直接涉及到被審計單位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矛盾,並影響到被審計單位的形象。被審計單位往往對此據理力爭,或以各種方法“做工作”,以爭取從輕處理或免予處理。因此,審計報告反映這些問題,一定要做到事實清楚,數額準確,證據確鑿,為解決問題提供正確依據。
(2)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
主要反映被審計單位在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是國家實現巨觀調控的重要機關,能否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審計報告必須注意結合當前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與個性問題。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並為完善和加強巨觀調控提供重要依據。
(3)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主要反映被審計單位在執行國家稅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如:自行變更共享稅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隨意批准納稅人欠稅、緩徵等問題。
對於審計中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報告中應根據有關稅收法規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在提出處理意見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注意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既要以實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又要充分考慮問題產生的原因及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並要寫明提出處理意見的法規依據。
但在實踐中常常遇到這樣一些問題:一是有法不依,法制觀念淡薄,或對現行法規理解不一致,致使出現一些違紀問題;二是有些法規相互之間存在不銜接,甚至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三是國家法制不夠健全,特別在稅收體制改革、各個單項稅種改革、財務制度改革、會計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過程中,有些政策法規建設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出現了一些無法可依的現象。針對上述情況,在掌握處理依據上,應注意如下幾點:
①國家的稅收法規、法令、條例、制度,以及財政部制定的各項政策、制度和辦法等,是稅收審計的主要依據。
②各納稅人的主管部門為了適應本系統的業務特點,經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的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不相牴觸的內部制度及辦法等,也是稅收審計的參考依據。
③有些現行的財經法規,已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而制定政策的有關部門並未宣布其作廢,對於審計中發現這類的問題,應該從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否有利於稅收體制改革出發,進行具體分析,可向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反映或暫不處理。
2.提出審計建議
我們認為:稅收審計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稅收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最大限度地杜絕或減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違紀現象。因此,稅收審計報告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應結合國家有關巨觀調控措施、政策、法規,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意見和改進措施,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各項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從根本上解決產生問題的根源。
稅收審計報告的作用
1.稅收審計報告是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法情況的評價。稅收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各種資料、數據和證據,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分析整理後撰寫的書面材料。通過審計報告,可以反映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情況及其管理水平。由於比較全面地剖析被審計單位的稅法執行情況,因而,可以正確評估和揭露稅收征納過程中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促使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2.稅收審計報告是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
審計機關要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行為,出具準確的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客觀的審計決定,必須依據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報告。換言之,沒有審計報告,就沒有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3.稅收審計報告是考核審計工作質量的檔案。
稅收審計報告不僅反映被審計單位稅收征納情況,同時也反映審計工作的質量。撰寫稅收審計報告的過程,也是對整個審計工作總結的過程。通過撰寫稅收審計報告,既可以反映出審計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也可以反映出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這對於不斷總結審計經驗,加強稅收審計工作,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