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11、負責管理全縣廣播影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組織全縣廣播影視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和套用;負責並監管全縣廣播影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12、負責全縣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審核、審查、報批和業務管理,管理全縣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 21、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協調和指導全縣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工作,及時發布信息;檢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

簡介

秦安縣文化廣播影視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市關於文化、宣傳、廣播影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擬訂全縣文化、廣播影視宣傳、旅遊規範性檔案;管理指導全縣文化廣播影視宣傳創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2、負責實施推進全縣文化廣播影視領域的公共服務,指導全縣文化廣播影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廣播影視設施建設,負責建設管理全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文化廣播站、農家書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廣播站、電視台、記者站、轉播台事業;組織開展各種對外文化藝術和學術研討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重大工程,爭取和引進文化、廣播影視、旅遊建設項目,指導、監管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全縣旅遊業的信息化建設;負責中央、省、市、縣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有線傳輸、多媒體和“村村通”等工程規劃、建設和日常監管。
3、承擔全縣社會文化、廣播影視、旅遊事業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各類社會文化、廣播影視、旅遊事業建設與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廣播影視社團和外來演出團體的資格審查,對全縣演出市場進行監管;組織、管理全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重大活動。
4、承擔對各類文化資源的研究、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間民俗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5、承擔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管理責任;擬訂全縣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藝術創作和藝術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制訂全縣性文藝方面的比賽、評獎等活動的管理辦法及實施方案。
6、負責管理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料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7,負責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對全縣新聞出版單位實施行業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和印刷業;指導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的工作。
8、負責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協調、企業文化市場、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要案的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負責對全縣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出版業務的監管。
9、負責擬訂全縣文化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文
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10、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監管;負責對全縣網路遊戲服務活動進行監管。
11、負責管理全縣廣播影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組織全縣廣播影視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和套用;負責並監管全縣廣播影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12、負責全縣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審核、審查、報批和業務管理,管理全縣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
13、負責管理全縣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14、負責全縣文化廣播影視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外事工作;推動全縣旅遊區域合作交流,承辦有關旅遊交流與合作。
15、依法負責全縣文化廣播影視設備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16、推進全縣文化、出版、廣播影視體制改革,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承擔推動執法力量整合、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績效考核工作。
17、統籌協調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綜合協調全縣旅遊資源的規劃和開發;指導縣內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全縣旅遊業社會投資;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工作。
18、按管理許可權,組織申報、審批旅遊景區(點)的A級和星級賓館及農家樂的星級評定;指導全縣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管理檢查全縣旅遊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
19、負責制定全縣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培育和開發國際、國內旅遊客源市場。
20、承擔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依法申報出境旅遊業務,審核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21、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協調和指導全縣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工作,及時發布信息;檢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
22、組織指導全縣旅遊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國家和省、市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
23、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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