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擔保

租賃擔保的特點

傳統的租賃是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的.承租人只要按時交付租金,在租賃期限內就取得了租賃財產的使用權。在企業租賃經營中,承租的條件之一,就是承租人必須提供擔保,因為,企業租賃的意義遠非一般財產租賃可比。從租賃的目的上說,企業租賃,出租人的目的不僅僅限於獲取租金上,除了收取租金,稅利和其他費用外,其主要目的是在於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突破舊體制的束縛,是在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最終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對物質文化財富的需求.從租賃標的性質上看,企業租賃,出租的不是一般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是整個企業的財產和經營管理權。企業出租的標的不是不斷磨損,消耗而逐漸減少其使用價值的一般財產,而是利用企業的固定、流動資產創造更多更高社會價值的資產。而且,對企業資產經營得好壞,還直接涉及到企業職工、國家。集體和承租者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如果說對企業租賃的要求必須更嚴格於√般的財產租賃,那么,擔保,實際上就起著企業經營風險抵押的作用。承租者經營虧損,不僅不能取得承租收入,還要以自己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財產彌補虧損,以此促進承租人努力改善經營管理,以其全部精力和智慧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租賃擔保的形式

租賃條例規定的擔保包括了保證人,財產擔保(抵押)兩種形式。財產擔保中又包括了物化財產抵押和貨幣抵押兩種,這兩種擔保方式和傳統意義上的保證人和抵押並無多大區別,只是貨幣抵押要求專款存入銀行,一般不得動用,與傳統抵押中抵押財產如放在債務人處的,債務人仍可以使用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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